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的通知长驾培[2015]23号 各县(市、区)运管所、各驾培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交运发〔2012〕729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许可(一)管理规定1、关于新申办驾培机构许可事前监管(1)已工商登记注册未准予许可的新申办驾培机构,一律不得以“某驾校”名义进行招生或从事驾驶培训。驾培管理机构将不定期对已登记注册而未许可的商事主体进行跟踪检查。(2)已工商登记注册的新申办驾培机构,应自觉选择符合城市规划、符合驾培行业用地要求的场地进行筹建。在建设教练场前必须到县级(含)以上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四县(市、区)驾培办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教练场用地要求。驾培管理机构将对教练场用地报建手续进行核查。(3)已工商登记注册的新申办驾培机构,应及时到驾培管理机构政务窗口申请筹建及办理报备手续。驾培管理机构将事前告知市场行情及投资风险,向其发放《驾培机构许可办事指南》。2、关于新申办驾培机构许可事中监管(1)新申驾培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要求进行筹建,申报经营性教练场的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要求进行筹建,严格按照《驾培机构许可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和程序进行开业申报。 (2)驾培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当地驾培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驾培机构拟聘用的教练员,若需要进行服务单位变更确认的,须在驾培机构场地查验前完成,并且教练员从其他驾培机构转到新办驾培机构执教的,将相应核减转出单位教练员数和培训能力。若转出驾培机构教练员数达不到其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数量,则相应降低其资质级别;若转出后,达不到驾培机构开业最低资质标准,则禁止办理教练员转出手续。(4)驾培机构购置的拟用于教学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提供购置证明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教练车数量必须满足申报级别的最低要求,在驾培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学车辆号牌。(二)处罚措施1、对于已工商注册未许可的驾培机构,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情形,凡查证属实,由所辖地的驾培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不按规定违规用地的驾培机构,一律不予许可,所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驾培机构自行承担。3、对于新申办驾培机构不及时到驾培管理机构申报筹建,私自建设教练场地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所造成的损失由驾培机构自行承担。4、对于新申办驾培机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实的,没有核发经营许可证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已核发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二、教练车(一)管理规定1、驾培机构应当在取得车辆行驶证后30日之内,为教学车辆申请办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2、驾培机构应为所属教学车辆喷涂统一规范的车身标识。包括:本机构名称、招生电话(指座机固定电话)、本机构服务投诉电话、安全标识、经营所在地驾培管理机构监管电话、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以及自编车号。3、驾培机构应为教学车辆申请安装计时培训车载终端,并督促工作人员规范操作,维护好车载设备。当现有已安装车载终端的教学车辆使用率未达到100%时,不允许继续安装车载终端。教练车报废或营改非的,驾培机构应报当地驾培管理机构核准后由计时培训运营商拆除车载终端。除驾培机构终止经营、整体转让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教练车在驾培机构之间转让。4、驾培机构申请增加教学车辆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教学车辆总数未超过本机构经核定的教学车辆上限数;教学车辆数与实操教练员数满足1:1的匹配要求;现有教学车辆均已安装计时培训车载终端,且使用率达到100%。5、严禁对教练车进行油改气改装,已改装的车辆应自行拆除油改气设备。禁止报废的,审验和技术等级不合格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用作教学车辆。6、驾培机构及教练员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不得用于流动招生,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搭载与教学无关的人员,禁止教学车辆非法参与载客营运。7、教学车辆应当在经验收合格的教练场及指定的训练线路和时间进行培训。8、教学车辆的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定期审验、转籍过户等其他事项应遵守《湖南省机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二)处罚措施1、教学车辆车身标识不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暂停相应车辆计时培训数据接入。已进行油改气改装的教练车暂停计时培训数据接入,在拆除改装设备后方可恢复计时培训数据接入。2、驾培机构及教练员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责令立即改正,未改正前暂停相应车辆计时培训数据接入,整改完成及承诺遵守本规定后,方可恢复教学。教练车用于流动招生的,暂停相应车辆计时培训数据接入1个月。教练车安装“跑马机”或利用其他手段接入虚假学时的,由计时培训运营商拆除车载终端,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安装计时培训车载终端。3、教学车辆在教学过程中搭载与教学无关人员的,责令立即改正,对教练员通报批评并暂停执教7天。4、教学车辆在未经许可的教练场或者在未经指定的训练线路进行培训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所有教学车辆计时培训数据接入,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5、驾培机构或教练员随意拆卸、转移安装车载终端的,责令进行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相应车辆计时培训数据接入,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恢复数据接入。造成车载终端损毁的,应依据与计时培训运营商签定的合同予以赔偿。6、教学车辆非法参与载客营运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罚,同时暂停该教学车辆计时培训数据接入,处罚完成及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培训数据接入。三、教练员(一)管理规定1、教练员管理按照行政许可辖区管理原则进行,即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驾培处)负责城区教练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信誉管理工作,县(市、区)级驾培管理机构(指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在市驾培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教学质量信誉管理工作。2、教练员变更服务单位时,应与转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提供与聘用(转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教练员变更服务单位时,其档案应完整移交至新的服务单位。教练员转出长沙地区时,其教练员IC卡由当地驾培管理机构收回。原(转出)服务单位不同意教练员转出的,应当在收到管理部门发出的咨询函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同同意该教练员变更服务单位。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练员:列入黑名单期间的教练员;未参加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待聘教练员除外)的教练员;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均不允许办理变更服务单位手续。参加强制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服务单位手续。4、教练员需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按准教范围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驾培管理机构的检查,驾培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留《教练员证》。5、教练员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规范使用计时培训系统,如实签发《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6、教练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学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教练员应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学车辆。7、教练员应加强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操作培训。8、教练员应廉洁、文明施教,不得收受或索取学员钱物,不得歧视、训斥、骚扰、打骂学员。严禁参与考试舞弊,严禁酒后施教。9、教练员应遵守所在驾培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参加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每年脱岗培训不少于一周时间。10、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驾培机构,不得为受聘驾培机构以外的学员提供驾驶培训服务。(二)处罚措施1、教练员未持证上岗经查实的,责令教练员立即改正,责令驾培机构加强教练员管理。2、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脱岗经查实的,除批评教育外,暂停执教资格7天,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暂停执教资格12个月。3、教练员在未经管理部门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学车辆及达不到技术等级标准的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黑名单,暂停其执教资格2个月。4、教练员不廉洁执教或不文明执教的,列入黑名单并暂停执教资格6个月,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执教;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报请省局吊销其《教练员证》。5、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暂停驾驶资格的,在相应期限内暂停其执教资格。6、教学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列入黑名单,暂停执教资格3个月。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报请省局吊销其《教练员证》。7、使用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时弄虚作假的,列入黑名单,暂停执教资格12个月,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吊销其《教练员证》。8、违反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规定的,列入黑名单,暂停执教资格12个月,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局吊销其《教练员证》。9、不服从驾培机构管理、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执教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执教资格。1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致驾驶证吊销的,报请省局注销其《教练员证》。11、凡《教练员证》被依法吊销的,两年内不允许在长沙地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四、教练场(一)管理规定1、驾培机构申请增加教练场的,必须严格按照新申办驾培机构的要求,在建设教练场前到县级(含)以上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2、严禁非本机构教学车辆、非教学车辆进入教练场地。严禁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场地。3、未随车训练的学员应到安全地带或休息处等候。4、教练场地应配备消防、卫生急救箱、饮水机、洗手间、学员休息区等设施设备。5、停训教学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整齐停放。6、教练场地的科目设置不得随意改变,训练指示牌、防护设施等保持完好。7、只有验收合格的教练场方可申请设置电子围栏。8、对于在2014年4月前已许可但未通过达标验收的教练场,为方便老学员培训,可依驾培机构申请给予适当过渡期,过渡期最迟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设置临时电子围栏。对于在2014年4月前已建设完成但未通过达标验收的教练场,为方便老学员培训,可依驾培机构申请给予适当过渡期,过渡期最迟至2015年9月30日止,在过渡期内设置临时电子围栏。驾培机构应书面承诺在过渡期后自觉退出未达标教练场的经营,且新学员不得在设临时电子围栏的教练场进行培训。(二)处罚措施1、未经批准擅自容许其他驾培机构教学车辆进入教练场进行教学活动的,责令立即改正。2、驾培机构未经批准私自建设教练场并进行驾驶员培训的,责令立即改正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新学员招生;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设置临时电子围栏的教练场到期拒不退出经营的,责令进行整改并暂停新学员招生,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3、擅自改变科目设置及教学设施设备致驾培机构达不到许可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学员招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4、擅自改变教练场的消防、防护等设施设备致不再具备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学员培训及培训学时的接入;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原许可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五、计时计程培训1、各驾培机构应与计时培训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严格落实计时计程培训相关要求,切实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2、2014年12月9日18:00前已录入交警考试预录系统驾校端的学员为老学员,之后的为新学员。3、已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完成全部培训但因考试不及格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可由学员本人申请,原培训机构提供原始学员档案复印件,经核实后按老学员学时标准进行考核,也可由学员直接向考试管理部门申请考试。4、老学员科目二、科目三最低考核学时各为4学时。5、新学员科目二、科目三实操培训可依学员实际培训情况交叉进行,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自动将科目二电子围栏内的培训学时计入科目二,将在电子围栏外的培训学时计入科目三。学员在同一连续时段交叉进行科目二、科目三培训的,在转换培训科目时应重新登签以保证培训科目与学时相对应。6、小型汽车驾驶培训新学员《培训记录》预审核条件设置为:科目二实操培训满17学时(低于17学时不能报审)即可进行科目二报审;科目二审核通过且实操培训学时累计满33学时(低于33学时不能报审)、科目三累计培训里程满120公里(里程考核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零点起执行)即可进行科目三报审。学员在科目三考试前的实操培训学时、模拟驾驶培训学时及理论培训学时均须达到《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大型汽车驶培训学员《培训记录》预审核条件另行确定。六、经营管理(一)管理规定1、驾培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鼓励驾培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的培训模式。2、驾培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3、驾培机构在许可的教练场之外设置报名点的,应规范办公设施配置,统一门面外观,并公示本机构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不得设置临时或流动报名点。4、驾培机构实行学时制,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培训合同中必须明确培训内容(含车型)、培训方式、培训学时、训练场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重考重训、退学退费处理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计时培训服务费属于培训成本,驾培机构应将该成本分摊至理论、模拟及实操培训学时,不得单独向学员收取此项费用。驾培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和培训合同报所在地驾培管理机构及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每次报备有效期应延续3个月以上。5、驾培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按规定向学员发放结业证书。6、同一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行政区划内注册有多所驾培机构的,其教练场电子围栏可设置为通用。同一法定代表人跨不同行政区划设立多所驾培机构的,各驾培机构应独立经营,其教练场电子围栏不能通用。7、驾培机构应按要求为学员、教练员、教练车建立完整的纸制档案。经审核通过的学员《培训记录》应每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当地驾培管理机构存档。8、驾培机构应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诚信守法经营,不得采取异地培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恶意压价、“低进高出”等欺骗手段招生。驾培管理机构将定期对学员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公布。9、驾培机构培训能力的核定以计时计程培训管理系统中教练车、教练员的匹配数为依据。10、驾培机构需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许可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同时应提交在册学员的后续培训方案。(二)处罚措施1、对于驾培机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培训活动的,由当地驾培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2、驾培机构采用虚假宣传、不合理低价、“低进高出”等手段进行招生、不按培训合同进行培训的、驾培机构未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等情形,由当地驾培管理机构进行约谈,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会同工商管理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暂停计时培训数据接入。驾培机构异地招生或异地培训的,由违法所在地驾培管理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报请原许可机构暂停计时培训数据接入。3、驾培机构采取临时报名点或流动招生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计时培训数据接入。教练员利用教练车流动招生的,暂停其执教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的,列入教练员黑名单。4、对驾培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由当地驾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暂停新学员招生。5、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价格报备和合同报备的驾培机构,除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据《湖南省机动车驾驶许可培训收费行为规则》进行处罚外,由当地驾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暂停新学员招生。6、对于驾培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当地驾培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7、驾培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驾培机构达不到资格条件要求的,由当地驾培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学员招生;整改仍达不到资格条件要求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8、驾培机构学时造假的,已接入的虚假学时作废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9、不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及学员《培训记录》的,暂停培训记录审核。10、不按规定建立并保存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停新学员招生。七、其他规定1、以上有关规定列入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及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2、驾培机构培训能力核定方案另行制定。3、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