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通知长民发〔2015〕1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有关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范围需要取得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二、设立许可权限长沙市民政局负责市属公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县(市)属公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区民政局经市民政局授权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区属公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住所地向相关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手续。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在新住所所在地重新办理设立许可手续。三、设立许可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设立养老机构需提供的材料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设立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登记表》(见附件3);2、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1、养老机构须提供登记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申请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文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1、建设单位的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卫生防疫部门对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餐饮和生活饮用水等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3、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册,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1、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3、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五、设立许可程序(一)许可申请的受理办理许可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设立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更正处确认;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填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4),将收到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民政部门存档备查。向申请人出具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应当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二)审查和决定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按权限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验。提交的书面文件、材料审查情况应与实地查验结果一致。2、对审查结果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县(市)民政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制作载明决定时间和加盖本民政部门印章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区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许可,并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民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三)文书送达和材料归档1、准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2、不予许可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3、将许可程序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六、许可管理(一)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民政部统一规定。(二)设立许可证中“服务范围”一栏应当填写两项内容:一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自理老年人、半自理老年人、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要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设立许可证中的“有效期限”一栏起始日期应当与发证日期相一致,终止日期应当填写5年后的同一日期。(三)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后,应当到民政、工商、编办等部门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四)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五)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在终止服务两个月前应当向原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交回设立许可证。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两个月前向原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在作出设立、注销、变更许可30个工作日内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七、监督检查(一)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1、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许可。民政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三)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1、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民政部门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八、其他事项已经设立并登记的养老机构,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设立许可。附: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2、《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3、《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登记表》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5、《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长沙市民政局2015年6月19日 长沙市民政局办公室2015年6月19日印 附件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民政局:为了促进事业发展,我(们)申请设立 (单位名称)。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发起组织:(盖章) 年月日申请人为法人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地址 养老机构拟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地址 养老机构拟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附件2: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申请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手机 座机 养老机构地址 养老机构拟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性别 电话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签名: 养老机构拟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签名:附件3: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登记表姓名 曾用名 政治面貌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手机 座机 工作单位及职务 专职兼职 养老机构地址 养老机构拟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性别 电话 申请人简历何年月至何年月在何地区何单位任(兼)何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签名:养老机构拟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签名:附件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名称: 日期:年 月 日序号申请材料页数备注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书》2《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法人)登记表》《长沙市养老机构申请人(自然人)登记表》3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关部门核准的)5养老机构章程6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消防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卫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出入院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后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书7建设部门出具的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明8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医疗、餐饮和生活饮用水等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9环保部门核发的验收报告、审查意见或环评许可批复文件;10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1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1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册,以上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证明13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1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5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16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1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受理人: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民政部门各留一份。 长沙市民政局附件5: ×××①设立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②长民许受字〔2013〕号③: ④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 ⑤ 设立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盖章)年月日制作说明:1.在填充栏①内填写行政主体全称。2.在填充栏②内填写发文字号。3.申请人如果是公民,在填充栏③内填写公民姓名,在填充栏④内填写“你”;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填充栏③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填充栏④内填写“你单位”。4.在填充栏⑤内填写许可事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