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企业优惠政策

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0日 政策文号:长交客运〔2015〕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长交客运〔2015〕83号市公共客运管理局、市区各公交企业:为加强对我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监管,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及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的激励机制,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认真研究,我局对《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请市公共客运管理局认真履行监管、考核职责,严格按《办法》相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请市区各公交企业认真学习《办法》,加强日常管理,积极配合考核,共同推动公交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7月13日 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2015.05.15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监管,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及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的激励机制,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许可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及其运营线路(含BRT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指对本市公共汽车车辆设施、运营管理、运营安全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综合考核。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第三方社会专业测评机构和市民监督员参与考核工作。第三方社会专业测评机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市民监督员由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依法向社会各界聘请,名额为60人。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考核按月组织实施,以线路百分制评分为基础。统计每条公交线路考核结果和企业考核结果。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和奖励建议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奖励按月计算,按季度结算并发放。第七条考核内容以《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细则》为准(详见附件1)。第八条第三方社会专业测评机构应采取上车考核的方式。上车考核需每天(含节假日)进行,月考核线路覆盖率需达到100%,单条线路考核车辆数不少于该线路车辆总数的60%,每次考核应安排不少于2名测评人员。第三方社会专业测评机构应每5天向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上报一次考核数据;每月1日前将上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本月测评计划和人员安排报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市民监督员应采取上车考核的方式,每人每月考核车辆不少于40台,每月1日前应将本人上月上车考核结果报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第十条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采取现场稽查和受理市民投诉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稽查每月考核线路覆盖率需达到100%,单条线路考核车辆数不少于该线路车辆总数的10%。第十一条考核计算方式如下:1、驾驶员考核得分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检查得分×50%+第三方检查得分×40%+市民监督员检查得分×10%2、企业考核得分企业考核得分=企业所有线路考核总分÷线路条数×97%+社会评价得分-企业扣减分线路考核得分=本线路驾驶员考核得分-线路扣减分企业考核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线路考核平均分占97分,社会评价分占3分。 第三章奖励第十二条奖励以运营线路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奖励驾驶员部分和奖励企业部分,奖励驾驶员部分占线路应发奖励额的70%,奖励企业部分占线路应发奖励额的30%,分类单独核算。奖励驾驶员部分=线路应发奖励额×70%×奖励系数奖励企业部分=线路应发奖励额×30%×(线路考核得分/100)+线路奖励部分-线路核减部分线路应发奖励额=核定实际车辆数×每辆车奖励基数线路实发奖励额=奖励驾驶员部分+奖励企业部分每辆车奖励基数=服务质量考核年奖励总额÷全市核定营运车辆数÷12驾驶员考核得分≥95分的,奖励驾驶员部分全额发放;驾驶员考核得分<95分的,每少1分(精确至0.01分),奖励系数降低1%(精确至0.01%),奖励系数最低为85%。企业月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所有线路奖励驾驶员部分+所有线路奖励企业部分+企业奖励-核减企业奖励第十三条线路考核得分≥75分的为合格线路,线路考核得分<75分的为不合格线路,不合格线路不享受线路奖励中奖励企业部分。当月企业考核得分<90分的,其服务质量考评奖励企业部分核减50000元,当月企业考核得分<85分的,其服务质量考评奖励企业部分核减100000元,当月企业考核得分<75分的企业,其服务质量考评奖励企业部分全部核减。第十四条企业获得的奖励驾驶员部分资金必须足额发放给一线驾驶员。企业根据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制定企业对驾驶员的奖励办法并配套相应奖励经费。第十五条本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公交企业下年度新增线路许可的优先条件。第十六条社会评价指新闻媒体对公共客运行业的正面报道和负面报道,新闻媒体分国家级、省市级和其他媒体三大类别,正面报道3分封顶,超过3分按3分计算,负面报道不封顶。记分标准按《长沙市公共客运经营单位新闻媒体报道计分考核办法》执行(附件2)。公交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每次奖励50000元;获得省(部)级荣誉的,每次奖励20000元;获得市级荣誉的,每次奖励10000元;第十七条服务质量考核年奖励总额如有剩余,则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公交企业全年服务质量考核总分排名,将结余部分分别按50%、30%和20%的比例奖予各企业。 第四章监督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局客运管理处牵头,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室、安全监督处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和市民监督员是否遵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时限依法考核。第十九条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监督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条公交企业经营者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查实,其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在考核过程中,月误差率超过千分之五的,按照每超过千分之一扣减该公司当月服务质量考核费用2000元;弄虚作假的,可以解除该公司中标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市民监督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公共汽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根据我市公交行业的发展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原则上两个自然年为一个修订周期。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城市公共客运主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规定。 附件1:长沙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奖励办法的制定说明2: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细则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印发

湖南长沙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湖南长沙产业园区

湖南长沙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湖南长沙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