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长知发〔2015〕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知发〔2015〕35号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支部):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长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试行)》,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29日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条 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条 适用原则:同一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照违法所得适用本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依照非法经营额适用本基准。第五条 本基准所称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有:(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二)专利权无效或终止以后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三)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四)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使用未授权专利、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六)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七)销售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产品,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第六条 情节轻微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情形:实施了第五条中除第三项、第五项以外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没有非法经营额,且配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改正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予罚款。第七条 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情形:实施第五条中除第三项、第五项以外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以及实施第五条中第三项、第五项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情形:实施第五条中除第三项、第五项以外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以及实施第五条中第三项、第五项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至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情形:实施第五条中除第三项、第五项以外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以及实施第五条中第三项、第五项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至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本基准所述的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和倍数有“以上”和“以下”标注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基准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201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长沙市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