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长环发[2015]2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环发[2015]23号 长沙市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环保局,各环评机构: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库管理办法长沙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20日 附件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的管理,遏制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2〕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库(简称环评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公开征集、组织专家评审、进行集体研究的方式,从申请入库的环评机构中,遴选符合入库条件的机构,组成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库。第四条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评机构库的建立,建成后的环评机构库交由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使用。第五条 入库环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乙级以上(含乙级);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的处理或处罚;3、近三年内无行贿等犯罪记录。第六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且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需使用环评机构必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环评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环评机构库无法满足要求的,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环保局同意后,可以在环评机构库外选择环评机构。第七条 业主单位须在市环保局填写《长沙市环评机构委托申请表》后,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环评机构,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出具《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抽取结果通知单》;业主单位根据通知单与中选环评机构签订委托环评服务合同。第八条 环评机构的委托方式:环评费用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可在环评机构库中随机抽取一家环评机构。环评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环评机构库中随机抽取3家,并向抽取的三家环评机构发出《服务询价报价表》,按照技术、质量、服务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环评机构。第九条 入库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同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入库环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评工作,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入库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对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的考核由专家独立进行,考核结果交由行政审批部门汇总,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二条 驻市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检查的形式。经常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监督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验收监测或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环评机构库,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处罚或处理的;3、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4、取得政府投资项目环评业务后,放弃或转包、分包给其它环评机构的;5、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的;6、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中选环评机构拒绝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业主单位拒绝与中选环评机构签订合同,均应报市环保局备案。对中选环评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一年随机抽取的资格;对业主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 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各区、县(市)的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