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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1日 政策文号:长环发[2015]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环发[2015]22号各区、县(市)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长沙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10月20日 附件长沙市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专家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提高环保决策科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专家(以下简称环保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长沙市及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长沙市环保专家库由环境管理决策咨询类、环境应急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类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竣工验收类专家组成。包括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经济与政策、环境标准、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环境法学、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声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核与辐射安全、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生态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环境安全防控、环境科技与产业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第四条 入选环保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具有研究员、高级或者相当于研究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且从事环保相关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五) 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正常参加环境咨询及决策、技术支持、现场踏勘等相关活动;(六)近三年无行贿等犯罪记录。第五条 市环保局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党组研究的方式,从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专家中遴选出符合入库条件的专家,建立长沙市环保专家库。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都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第六条 入库专家由市环保局函告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并颁发专家聘书。专家库名单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家库的管理。对入库专家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第八条 市环保局系统有关工作需使用专家的,必须从市环保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特殊专业或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市环保专家库外选择环保专家。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时,由组织应急处置的领导自行确定专家。第九条 随机抽取专家的人数由申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第十条 专家应当本着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意见、建议负责。第十一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被抽取的专家在从事的工作中与相关单位或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二条 专家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暂停3个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二)与相关单位或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所承担的项目,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四)泄露在相关工作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五)在履职过程中,收受相关单位或机构支付的工作报酬以外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第十四条 环保专家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接受环保专家咨询服务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支付专家工作的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环发[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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