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5〕159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类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委制定了《燃气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请与市住建委法制处联系反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1月12日燃气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经营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5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下的或拒绝供气24小时以内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5户以上1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拒绝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户以上的或拒绝供气48小时以上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经营燃气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开始经营燃气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内的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5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引起供气纠纷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5户以上1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24小时以上的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户以上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200公斤以下或天然气2000标准立方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天然气2000标准立方以上5000标准立方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石油气500公斤以上或天然气5000标准立方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200公斤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500公斤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户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用户200户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单位用户在5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下的或拒绝供气24小时以内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单位用户在5户以上1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或拒绝供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户以上的或拒绝供气48小时以上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200公斤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500公斤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500户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500户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不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内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不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处罚基准: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用户在500户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单位用户在2户以下或个人用户10户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单位用户在2户以上5户以下或个人用户10户以上50户以下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导致受影响的燃气单位用户在5户以上或个人用户50户以上的,或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12小时以内的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5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下的。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5户以上10户以下,个人用户在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单位用户在10户以上,个人用户在200户以上的。处罚基准: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二)倒灌瓶装燃气的;(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下罚款。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3日以上10日以内不改正的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