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印发《长沙市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及其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2日
政策文号:长公通〔2016〕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印发《长沙市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及其 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公通〔2016〕13号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现将《长沙市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及其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公安局 2016年2月17日长沙市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及其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动员、鼓励公交车、出租车公司及其驾驶人(以下分别简称“公司”、“驾驶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公司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工作实行积分制度。公司获得的年度总积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工作实行奖金和积分相结合的制度,每奖励一千元积一分。驾驶人所获得的年度总积分作为先进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对公司按以下规定予以积分:(一)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工作的制度健全完善、措施高效有力、效果显著的,积十至三十分;(二)主动提供信息防止或主动制止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重大案(事)件发生的,每起积十分;(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及本公司的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事)件的,每起积十分;(四)对各公司驾驶人年度所得积分平均值排名前十名的,予以积分。第一名积五十分,第二名积四十五分,第三名积四十分,依此类推;(五)具有其他由市公共交通行业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动办)确认应当给予积分情形的。第四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并积分:(一)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可能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起由公安机关奖励一千至一万元,并按规定积分;(二)抓获犯罪嫌疑人并被逮捕、移送起诉的,系主动抓获,每名奖励五千元;系协助抓获,每名奖励两千元;系提供犯罪线索抓获,每名奖励一千元。同时,按规定积分;(三)每抓获一名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尚不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奖励伍百元,并按规定积分;(四)抓获违法嫌疑人并被决定行政拘留的,系主动抓获,每名奖励五百元;系协助抓获,每名奖励三百元;系提供线索抓获,每名奖励两百元。同时,按规定积分;(五)其他由市联动办确认应当给予奖励及积分的。每抓获一名“两抢三盗”犯罪嫌疑人、“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等另有其他规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奖金从其规定,积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多人共同抓获同一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在抓获过程中所起作用,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摊奖金及积分。第六条 驾驶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其本人向所属公司提出书面奖励申请。公司应确定专人定期向市公安局防控办呈报,防控办初审后送市公安局审核审批。市公安局审批后,市联动办组织适时发放奖金。第七条 市公安局防控办应当建立公司和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管理档案,定期向公司通报驾驶人获得奖励情况。第八条 驾驶人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负伤的,向长沙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见义勇为基金。驾驶人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写出免予处罚书面申请,由所在公司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防控办。市公安局防控办应当会同交警支队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免予处罚。第九条 对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受到奖励不愿公开个人资料的,办案单位、民警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对失、泄密人员依法依纪惩处。第十条 驾驶人虚构事实骗取奖励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串通驾驶人骗取奖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长沙市其他公共交通行业及其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28日施行的《长沙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交通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公通[201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