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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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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政策文号:长金管委〔2016〕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5号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含夫妻双方)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自有住房,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大力开展与省内城市,以及武汉、南昌、合肥、广州、贵阳等城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并进一步扩展至国内其它一线城市及省外周边城市。四、推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关于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最低首付款比例等相关规定,可以用同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规定执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由相关银行审核及确定。五、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五年以上,且自缴存之日起夫妻双方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和贷款),其家庭已有两套(含)以下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230平方米,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6月15日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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