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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规发〔2016〕65号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版技术规定适用范围问题(一)对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且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二)对于申请总图变更但规划条件书不重新下发的、或没有单独审批总图(无行政审批章)但申请单体变更的项目,如变更内容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用地性质、商住比改变等需修改国土合同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否则视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三)对含多个地块,按地块分别下达规划条件书的分期建设项目,以单个地块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时间确定;对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筑量未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可建计容总面积,后期将未开发地块转让,如整个地块可建计容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土地性质、商住比、不同性质容量指标转换等需修改国土合同内容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需重新下达设计条件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四)对符合前款(一)至(三)条按原规定执行,但根据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增加后,虽可计容建筑面积相应增加,但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指标不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五)对于2016年1月4日前已出让的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在2016年1月4日前取得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或来文意见反馈同意进入调规程序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反之,则按新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1月4日后再出让的用地原则上应按新规定执行。二、建筑间距方面问题(一)水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工业用地中的生产性项目中因工艺要求,其建、构筑物间间距满足其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即可,但对外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须满足技术规定要求。(二)3.4.1中关于对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离界的要求,市政项目、交通项目、铁路、轨道相关配套设施或其他非民用建筑项目参照建筑间距方面问题第(一)条执行。(三)学校和工业用地内(厂区)的宿舍按居住建筑控制间距即可。三、停车位配建问题(一)道路交通部分中道路指城市道路。(二)工业、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中办公等配套建筑的配建停车位数量参照相关类似建筑物来确定车位数的计算方式。(三)当工业用地上配建的停车位超过50个时,按照工业用地内的办公楼、研发楼等类型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厂房仓储类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停车库数量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不含货运车辆和装卸车位)的70%执行。四、技术经济指标复核、日照分析问题(一)建筑高度计算当建筑采用坡屋面时其建筑高度按建筑主体外墙与屋面结构板顶相交的位置确定。(二)建筑层数计算1.利用地形高差设置直接临外侧设置的非配套设施用房(如临街商业),计入地上面积及层数。2.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层高小于2.2米的杂物间,其层数标注为1+XF(自然层数)。(三)绿地率计算1.与城市公共绿地结合设置的绿化带,仅将建设项目有效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纳入绿地率计算要求。2.需要折算与不需要折算的绿化用地成整体布置时,须分开单独计算是否符合绿地率计算要求。3.按规定配置的建设项目广场布置成绿化休闲广场且延伸至建筑内部,延伸至建筑内部的广场面积不参与绿化用地的计算。(四)空调搁板计算非居住建筑中用于放置模块式中央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空调搁板)不应与建筑空间相连通。如连通,设备平台(空调搁板)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五)公共建筑超建筑面积计算公共建筑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如外挑式阳台、超出规定的飘窗、空调搁板等),其正投影面积不应超过同层建筑面积的2%,其中计算1/2面积参与2%比例控制的部分不包含雨篷。(六)层高超高楼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楼层整层超高,其附属部分(阳台等)可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七)架空层计容面积计算共享架空开放空间层高<3.6米,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八)日照分析1.建筑物外轮廓线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但外轮廓线不包含飘窗、阳台、教学楼间的连廊、结构板、花池等主体外墙以外的建筑部分。2.在分析新建项目对其相邻已建项目的日照影响时,须按现行规定进行分析。在分析新建项目与已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含已进行过日照分析的报建建筑)对其相邻已建项目的日照叠加影响时,原已分析并出具结果的已建主体建筑的日照影响按原规定执行。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8月5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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