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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运管发〔2016〕25号各道路客运企业,处属各科室、中心、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例行检查工作,确保道路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第1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8月16日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受检车辆在按照企业车辆维护计划进行了正常维护的前提下,由企业安全例检人员或委托例检单位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等级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企业(重点针对具有县际及以上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及例检单位。第四条安全例检制度是车辆维护制度中的有效组成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等因素将车辆安全例检纳入企业车辆维护作业项目。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班线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依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实施。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设立安全例检机构对所属客车实施安全例检;条件受限的企业可以委托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对所属客车实施安全例检。第六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或受委托的例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检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车辆安全例检操作规程、安全例检人员培训制度、安全例检台帐管理制度、安全例检应急处置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并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车辆例检档案。第二章 安全例检车辆管理第七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实行每日安全例检一次;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实行每个单程安全例检一次。第八条企业通勤包车同时接受其他旅游、包车客运任务的,按本章第七条执行。第三章 安全例检人员管理第九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例检人员管理制度。第十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应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工作,拥有10辆(含)以上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拥有100辆(含)以上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第十一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工作由企业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实施。第十二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应定期加强安全例检人员的培训学习。第四章 安全例检场所要求第十三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自行实施安全例检的,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安全例检场所,其中包括辅助用房。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场所面积满足车辆安全例检作业要求。(二)安全例检场所应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三)安全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或者使用科学的能满足人工检视需求的视频检查设备。(四)配备必须的安全例检工具,主要包括: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配备必要的语音通讯设备、摄像视频设备、安全电源及照明设备等。(五)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第十四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委托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实施安全例检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例检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第五章 安全例检项目第十五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项目、方法及要求参照《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项目表》(附件1)执行。第六章 安全例检其他操作规程第十六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或受委托的例检单位在实施安全例检工作时应拍照及时记录安全例检现场情况。照片要求显示例检日期,同时上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管理系统备查,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安全例检人员应当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认真作业,不徇私情。第十七条安检人员应认真填写《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报告单》(附件2),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安检人员签发《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附件3)并经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有效,超过时限需重新例检。第十八条安全例检不合格的,应由安检人员开具《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及维修告知单》(附件4)。车辆维修合格后,凭维修企业出具的相关凭证办理安全例检复检。第十九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或受委托的例检单位应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安全例检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报告单》;2.《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3.维修企业出具的相关凭证。第二十条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驾驶员按照操作规程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不能替代作为安全例检。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凭《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到企业营运管理部门办理派车单并领取市际专业旅游、市际包车、省际包车等客运标志牌。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应按标准对实施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的维修企业和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自行设立的安全例检机构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在市运管处网站对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示。第二十四条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在发放市际专业旅游、市际包车、省际包车等客运标志牌时,应在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管理系统中查看车辆安全例检照片。第二十五条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组织实施车辆安全例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同时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及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第二十六条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部门应加大市场稽查力度,严厉查处无牌客运车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市)运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项目表2.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报告单3.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4.长沙市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及维修告知单 抄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文件打印70份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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