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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运管发〔2016〕38号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各区、县(市)运管机构:为加强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沙市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使用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6年8月29日长沙市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沙市道路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使用规定》。第二条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分类道路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客运标志牌4类,每类标志牌证可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4种,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具体种类和名称如下:(一)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铝质);(二)省际、市际、县际、县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纸质);(三)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四)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五)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铝质);(六)市际专业旅游客运标志牌(纸质); (七)县际旅游客运标志牌(纸质);(八)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铝质);(九)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十)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第三条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制作省际、市际铝质或纸质道路客运标志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制作;县际、县内铝质或纸质(临时)客运标志牌依规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参照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样式制作。第四条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在春运、黄金周等应急运输情况下调度的车辆外,使用道路客运标志牌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道路客运标志牌的核发(一)班车客运标志牌1.班车客运标志牌分别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许可的班线制作和核发。省际、市际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制作和核发;县际客运班线和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制作和核发;县内客运班线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作并交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2.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在下列情形下使用:(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3)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上述(1)、(2)种情形由班车起点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由其派出的驻站管理机构核发,第(3)种情形由客运班线原许可机关核发。(二)旅游客运标志牌1.《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铝质)》由省局制作和核发。2.《市际专业旅游客运标志牌(纸质)》由省局印制,交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3.《县际旅游客运标志牌(纸质)》市运管处印制,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三)包车客运标志牌1.《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由省局印制,经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运政管理台帐系统审核备案后打印使用。2.《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由省局印制,在运政管理台帐审核备案系统未建立之前,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打印后交由企业使用。运政管理台帐审核备案系统建立后,经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由企业打印使用。3.《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铝质)》仅限于企业与包车人签订了长期包车合同(协议),运营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线路和起讫点相对固定,用作单位员工通勤的客运车辆。《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铝质)》参照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套使用“经营许可证明”,并将“许可证明”粘贴在《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铝质)》背面。“经营许可证明”须统一编号,统一印制;“经营许可证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包车合同期少于12个月的,“经营许可证明”有效期以合同约定期限为准。“经营许可证明”到期后,企业应到包车许可的运管机构重新申请换发。4.《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由市运管处印制,由车籍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适用于单次包车。《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纸质)》每运次有效。第六条 核发或备案道路客运标志牌(纸质)需审核的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发或备案道路客运标志牌(纸质)时,需审核以下内容:1.承运人责任险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投保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车辆动态监控设备是否正常有效。3.车辆技术等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在有效期内。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驾驶员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5.企业申领用于旅游包车的客运标志牌(纸质)时,须提供包车合同复印件或包车发票、车辆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企业派车单等。企业提供的相关申领材料须真实有效,并对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客运标志牌(纸质)前,应先审核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企业将车辆行程、线路等相关信息录入省际包车管理系统或省三级协同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发放。第八条 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回收省际、市际客运标志牌和湖南省旅游客运标志牌(铝质)的回收按省局规定执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铝质)到期收回。客运标志牌(纸质)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领取和收交客运标志牌(纸质),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台账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九条 道路客运标志牌(纸质)仅限一个运次时间内有效,但班车客运标志牌(铝质)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纸质)除外。第十条 道路客运标志牌按照“谁申领、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 各企业必须指定专人办理道路客运标志牌相关业务并对客运标志牌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客运标志牌工作人员应建立登记台账。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核发起讫地均不在车籍地的道路客运标志牌;不得给非本省籍车辆发放客运标志牌。第十三条县内客运标志牌(纸质)的发放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道路客运标志牌的核发,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打印75份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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