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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关于规范湘江长沙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秩序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政策文号:长海事安监〔2016〕8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海事安监〔2016〕89号 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关于规范湘江长沙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秩序的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维护水路运输秩序,改善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应在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有序停泊,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并遵守值班规定。二、在辖区水域航行的船舶应按规定配备船员,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要的航行资料。三、严禁非法涂改、遮挡船名船号及无船名船号的船舶在辖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四、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允许,严禁摩托艇、皮筏艇在辖区湘江、浏阳河、捞刀河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五、严禁未取得运输许可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六、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航行水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航行。七、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八、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限时通航、单向通航、临时禁航等交通管制规定。九、船舶应在公布的作业区进行过驳作业,严格遵守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长沙市地方海事局 2016年10月14日 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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