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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体发[2016]24号 各区、县(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依据《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现将《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体育局2016年12月9日 长沙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印附件:长沙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2、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2、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2、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全民健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2-3)倍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二、《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三)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4倍至5倍的罚款。 第三章《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2、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3、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4、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5、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6、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处罚基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本《裁量权基准》自2016年12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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