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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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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政策文号:长民发〔2016〕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民发〔2016〕24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市属和区县(市)属各社会组织: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2016年12月12日抄 送: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长沙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长沙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并作出等级结论的行为。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一般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初评、评估委员会审核评定的办法进行。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本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长沙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依法登记未满两周年的;(二)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的;(三)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四)本年度或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七)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第七条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的评估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负责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第八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的有关专业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专业人士组成,由民政部门审核后聘任。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五年。第九条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接受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对申报组织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在本级民政门户网站上公告;(二)承担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联络工作;(三)筹备评估委员会会议;(四)公示评估委员会审定的评估结果;(五)承办评估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复核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一)受理复核申请,并进行初步核实;(二)筹备复核委员会会议;(三)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四)承办复核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的初评由民政部门委托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进行。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组建专家评估组;(二)组织实施初评;(三)撰写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报告;(四)向评估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五)民政部门委托的与社会组织评估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民政部门针对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制定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办公室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二)社会组织填报《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三)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具备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告;(四)参评单位根据《长沙市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关自评材料;(五)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参评单位进行初评,出具初评意见;(六)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初评结果报告、审定评估结果;(七)评估办公室将评估委员会审定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为5天;(八)民政部门将评估委员会审定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将评估情况和获得4A及4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5A等级的评估结果报国家民政部备案。第十六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评估委员会召开审定评估等级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审定评估等级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四章回避与复核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权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十九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复核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条复核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证据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初评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审核相关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召开复核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复核委员出席,复核结果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二十三条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评估办公室或复核办公室举报评估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评估办公室和复核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估委员会或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第五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AAAAA(5A级)、AAAA(4A级)、AAA(3A级)、AA(2A级)、A(1A级)。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得分四舍五入,不计小数。评估得分900分及以上的,为5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850~899分的,为4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50~849分的,为3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700~749分的,为2A级社会组织;评估得分600~699分的,为1A级社会组织;599分及以下的,不予评级。第二十六条 评估等级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对社会组织实施公共财政扶持和进行专项经费资助的参考和依据,加以运用。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第二十八条 评估对象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社会组织应当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等级牌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的;(五)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六)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取消评估等级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降低评估等级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到期未退回的等级证书和牌匾,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第三十二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两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三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第三十三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具备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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