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6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6年修订)》的通知长林发〔2016〕18号各区县(市)林业(农林)局、区农林水利(畜牧)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我局职责职能调整,市林业局对《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6年修订)长沙市林业局2016年12月21日附件:长沙市林业和园林行政执法处罚裁量权基准(2016年修订)第一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按如下标准处罚:1、违法所得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违法所得金额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3、违法所得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按如下标准处罚:1、非法收购木材数量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0株的,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2、非法收购木材数量6立方米以上不足14立方米或者幼树300株以上不足700株的,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二倍的罚款。3、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4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以上不足1000株的,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三倍的罚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毁坏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5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2、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5株以上不足5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至三倍的罚款。3、毁坏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毁坏林木不足20株的,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2、毁坏林木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3、毁坏林木50株以上的,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盗伐数量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2、盗伐数量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3、盗伐数量0.5立方米以上不足0.8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6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6倍罚款;4、盗伐数量0.8立方米以上不足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至8倍的罚款;5、盗伐数量1.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并处盗伐林价值9倍至10倍的罚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滥伐数量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2、滥伐数量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3、滥伐数量5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幼树2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4、滥伐数量8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不足10立方米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擅自开垦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且面积较小,对林地原貌改变不大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林地原貌,认错态度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不足5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3、擅自开垦公益林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不足8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4、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2、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3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不足7亩的,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7亩以上不足10亩的,处每平米20元的罚款。3、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1.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1.5亩以上不足3.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面积3.5亩以上不足5亩的,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4、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不足1.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面积1.5亩以上不足3.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3.5亩以上不足5亩的,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以按下列标准处罚: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立方米的,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10立方米以上的,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立方米的,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5%的罚款。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10立方米以上的,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5%至50%的罚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运费,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数量在2立方米以下的,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2、数量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并处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数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并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倍的罚款;2、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价值一万元(含)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古树名木价值六至八倍的罚款;3、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并处古树名木价值八至十倍的罚款。第十四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经检查人员示意停车能够接受检查的,处二百元至四百元的罚款。2、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经检查人员示意停车后拒绝接受检查的,处四百元至七百元的罚款。3、拒绝停车检查,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处七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第二部分种苗管理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情形轻微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违法情形重的,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4、违法情形较重的,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4、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5、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6、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7、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2、货值金额五千员以上八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罚款。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二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6、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十八倍以下罚款。7、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八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罚款。2、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二万元上五万元以下罚款。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6、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7、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的,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情形轻微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2、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货值金额六千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至四倍罚款。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至五倍罚款。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情形轻微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情形轻微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情形轻微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违法情形轻微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情形轻微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情形轻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情形轻微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部分森林公园、湿地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较好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2、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态度恶劣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以80元的罚款;3、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第三十条《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的罚款;2、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态度恶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的罚款;3、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造成环境污染,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态度较好,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的罚款;2、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态度恶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的罚款;3、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涉及珍稀植物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未引起断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2、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虽引起断流但态度较好,并能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予以警告,并处以400元的罚款;3、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引起断流且态度恶劣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四)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较大影响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的罚款;2、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态度恶劣或者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的罚款;3、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四)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的罚款;2、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态度恶劣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的罚款;3、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情形轻微的,处三千元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违法情形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形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形较重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情形严重,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部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第三十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5、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得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没收或销毁非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封存、没收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处以50元至600元的罚款;货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处以600元至1400元的罚款;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1400元至2000元的罚款;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50元至600元的罚款;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600元至1400元的罚款;态度特别恶劣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没收该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并处以1400元至2000元的罚款;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对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也可责令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到指定地点隔离试种,并处以50元至600元的罚款;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封存、没收或销毁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600元至1400元的罚款;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处理,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1400元至2000元的罚款;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的,处以50元至600元的罚款;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处以600元至1400元的罚款;货值在10000元以上的,处以1400元至2000元的罚款;5、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扩散面积不足十亩的,处以50元至600元的罚款;扩散面积十亩以上不足30亩的,处以600元至1400元的罚款;扩散面积30亩以上的,处以1400元至20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十亩的,处以二百元至七百元的罚款;2、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十亩以上不足五十亩的,处以七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3、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五十亩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情节较轻,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二百元至七百元的罚款;2、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七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四十条《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导致疫情传入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不足五十亩的,处以二千至七千元的罚款;2、导致疫情传入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五十亩以上不足一百亩的,处以七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3、导致疫情传入且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后果或疫情扩散蔓延面积一百亩以上不足五百亩的,处以一万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500元的,处以100至500元的罚款;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500元以上不足2千元的,处以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货值2千元以上的,处以1500元至2千元的罚款。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10亩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以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处以1500元至2千元的罚款。3、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成灾面积不足10亩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10亩以上不足50亩的,处以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成灾面积50亩以上的,处以1500元至2千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按下列规定处罚:1、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五十元至六百元的罚款;2、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六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3、未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至二千元的罚款;4、发现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封存、没收或销毁非法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并处以二千元的罚款。第五部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第四十三《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1、破坏面积不足一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2、破坏面积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3、破坏面积五公顷以上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的罚款。(二)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1、破坏面积不足一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2、破坏面积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同等数额的罚款;3、破坏面积五公顷以上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第四十四《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二)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没有猎获物的,认错态度好,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认错态度恶劣,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一千至二千元的罚款;3、猎获物属国家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4、猎获物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至六倍的罚款;5、猎获物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七至八倍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1、无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的罚款;2、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至七倍的罚款;3、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至十倍的罚款;4、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5、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6、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至四倍的罚款;7、无特许猎捕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8、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至七千元的罚款;9、无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七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10、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11、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12、有特许猎捕证但未按规定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无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二)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1、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六百元至一千元罚款;2、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至五倍罚款;3、取得狩猎证,但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100至500元罚款;4、取得狩猎证,但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至2倍罚款。第四十六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有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2、有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3、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五至七倍的罚款;4、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八至十倍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六)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的罚款;2、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七至八倍的罚款;3、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九至十倍的罚款;4、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的罚款;5、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至四倍的罚款;6、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至六倍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七)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非法收购、出售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至二倍以下的罚款;2、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至五倍以下的罚款;3、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六至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2、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3、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4、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的罚款。第六部分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第五十条《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不足十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至一万元的罚款。2、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十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款。3、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二十公顷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二万至三万元的罚款。第七部分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五十一条《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建立生产记录不完善,限期内整改到位;限期内停止出售未按规定包装、标识林产品,按规定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的,登记其违规行为,不予罚款处罚。2、建立的生产记录虽保持二年以上但不完善,限期虽有整改但仍不到位,不完全;限期内停止出售未按规定包装、标识林产品,但未按规定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限期内整改仍不到位,生产记录不够真实齐全且保存不足二年;未按规定完成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仍然销售违规林产品的,处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罚款。4、在限期内无整改行为,生产记录不够真实齐全且保存不足一年;未按规定完成对林产品重新包装、标识,仍然销售违规林产品的,处一千五百元至2万元罚款。第五十二条《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尚未售出或已经售出少部分,停止了生产、加工、销售,主动召回其已售出的不符合规范林产品的,责令对所有被污染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停止了生产、加工、销售,并主动召回不符合规范林产品的,责令召回,对所有被污染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3、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并无法全部召回不符合规范林产品,且继续生产、加工、销售,拒不召回已售出不符合规范林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并召回能够召回其销售的不符合规范林产品,对所有被污染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前款所述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尚未售出或已经少部分售出并可全部召回的,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加工、销售,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产品、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2、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无法全部召回,但已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主动召回已售出产品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加工、销售,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已经全部或大部售出无法全部召回,且继续进行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拒不召回已售出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加工、销售。责令召回其能够召回已售出的产品,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人员水平不高伪造检测结果,罚款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人员个人原因伪造检测结果,罚款五至七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不具备资质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因检测主管领导要求伪造检测结果,罚款七至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部分森林防火管理第五十五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或者配备护林员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配合森林防火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以暴力手段抗拒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非林区湖区乡镇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非重点林区乡镇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重点林区乡镇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非林区湖区乡镇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非重点林区乡镇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重点林区乡镇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九部分城市绿化管理第六十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取土采石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堆放垃圾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排放污水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拦河截溪坝长度20米以上的、取土采石100立方米及以上的,堆放垃圾20立方米以上的、排放污水2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具有以下显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50元罚款:(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的,对树木花草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2)剥皮、挖根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配合恢复的;(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消除侵害影响的;(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消除侵害影响的;(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的,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积极配合消除侵害的。2、具有以下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2)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伤程度轻微,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未能停止侵害的。3、具有以下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1)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的;(2)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3)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5)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已停止侵害的。4、具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1)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的,或剥皮、挖根,对树木损伤程度较为严重的;(2)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的,或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对树木损伤程度较为严重的;(3)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害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或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对树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的;(4)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害程度较轻,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拒不停止侵害,或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对树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的。第六十二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或者因申报手续不全未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2、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十五天内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3、已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尚未接到批准通知或者未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配合,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至5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三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轻微,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侵害活动的责令改正的,或者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至2500元的罚款:(1)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轻,受损的绿化设施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2)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为严重,受损的绿化设施不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的;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造成损失较为严重,受损的绿化设施不能继续使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停止违法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1、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损害程度显著轻微,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2、砍伐或擅自迁移等级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3、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轻,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但未致古树名木死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4、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但未致古树名木死亡,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造成严重后果,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较轻的,或者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较轻的,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2、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但可以恢复原状的,或者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但可以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3、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不可以恢复原状的,或者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能够主动配合,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不可以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4、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的,或者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主动配合,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损坏程度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的罚款;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1)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及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3)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多次(含两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第六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能够积极配合,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2、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平方米以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未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能够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可处以罚款1000元至2000元;3、未经同意擅自占城市绿化用地10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后,未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已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可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50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大于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可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大于200平方米,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可处以2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第六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处200元罚款;2、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