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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运管发〔2017〕64号各道路客运企业,各县(市)运(客)管机构,处属各科室(中心、所):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例行检查,确保道路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结合长沙市实际,现将《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重新修正后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28日起公布施行,原《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长运管发〔2016〕25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2017年3月27日 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 安全例检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例检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受检车辆在按照企业车辆维护计划进行了正常维护的前提下,由企业安全例检人员或委托例检单位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道路客运企业(重点针对具有县际及以上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和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例检机构。第四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例检主体责任,确保所属道路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开展。第五条 企业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落实安全例检主体责任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例检制度是车辆维护制度中的有效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使用年限等因素将车辆安全例检纳入企业车辆维护作业项目。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班线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依照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交运发〔2012〕762号)实施。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条件受限的企业可以委托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对所属客车实施安全例检。 第八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安全例检机构对所属客车实施安全例检。 第九条 有条件组织所属客车自行实施安全例检的企业,除按本工作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自行组织安全例检外,同时每月应组织所属客车到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实施安全例检不少于3次。第十条 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或受委托的例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例检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车辆安全例检操作规程、安全例检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安全例检台帐管理制度、安全例检应急处置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并按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车辆例检档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车辆承担每一运次包车、旅游任务发车前,按规定组织一次安全例检,并出具安全例检单,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签发《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第十二条 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应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工作,拥有10辆(含)以上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拥有100辆(含)以上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参加安全例检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当具备《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中明确的设施条件。第十五条 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委托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企业、三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实施安全例检的,应与委托的安全例检机构签订安全例检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向运管部门报备。第十六条 道路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安全例检项目、方法及要求应符合《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第十七条 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或受委托的例检机构在实施安全例检工作时应拍摄安检现场不同方位的照片并做好安全例检记录。照片要求显示例检日期,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安全例检人员应当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认真作业,不徇私情。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人员应认真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附件1),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安全例检人员签发《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附件2)第十九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安全例检人员开具《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附件1),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第二十条 道路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和受委托的例检机构应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安全例检台账包括以下内容:1.《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2.《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3.维修企业出具的车辆维修凭证;4.车辆安全例检现场照片;5.安全例检隐患台帐。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每运次的旅游、包车业务前,企业通过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申请。备案通过后,企业打印包车纸质客运标志牌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落实安全例检主体责任。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运企业未落实安全例检主体责任的,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运(客)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客运车辆的安全例检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公布施行。附件:1.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2.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式样)抄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打印70份长沙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2017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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