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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3日 政策文号:长金管委〔2017〕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和工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1.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6个月以后或者住房公积金停缴满2年且账户为封存状态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不再需要提供户籍证明资料。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需在原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公积金提取之日起1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缴住房公积金。 3.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本地或者外地职工,均可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和手机APP上办结提取业务。 二、调整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1.缴存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房产注销情况不再纳入房产套数认定范围,即职工因购买、建造及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第1套或第2套(套数认定以有效房产状况为准,注销房产情况不计)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超过2次(含)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为由提取,且同一职工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 三、取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只需携带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及相对应提取情形的证明资料即可,无需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四、暂停办理购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 暂停办理购房地不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购房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异地购房提取照常办理。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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