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7日
政策文号:长知发〔2017〕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知发〔2017〕45号 各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支持特色产业集聚知识产权资源,提高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度,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市实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工程,现将《长沙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知识产权局2017年6月23日 长沙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在经济转型创新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支撑长沙创建国家中心城市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培育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包括专利密集型企业和版权密集型企业。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产业中的企业。版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主要包括出版、电影与视频制作、录音、电视与广播、专业技术服务、广告、文艺创作与表演和其他信息服务(新闻集团和互联网)等九大类行业中的企业。第四条培育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组织全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项目的受理、认定、评估验收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五条 每年通过项目申报方式在全市遴选10-30家企业作为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培育期为2年。通过培育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专利数量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质量引领行业。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在10-30件的企业,培育期内专利申请量年增长率应超过40%,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重超过50%;上一年度专利申请量在30件以上的企业,培育期内专利申请量年增长率应超过30%,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重超过40%。(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增强。专利布局、专利预警、质押融资、许可交易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增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无故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维权能力进一步提升,能主动应对专利纠纷,切实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显著增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得到切实保障。(五)知识产权队伍素质显著增强。企业研发人员占比(研发人员数量占职工总数百分比)增长10%以上。积极开展专利相关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100%。第六条 每年通过项目申报方式在全市遴选5-15家企业作为版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象,培育期为2年。通过培育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一)版权工作机制得到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版权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形成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企业版权战略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有序推进。(二)版权作品数量和质量居本市行业前列。版权登记意识不断增强,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5%;版权数量大幅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年版权作品登记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增长15%以上。(三)版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建立版权预警机制,防范版权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切实依法维权并有效应对版权纠纷。企业软件正版化达到100%。(四)版权运用能力显著提高。版权作品的产业化明显,版权精品项目得到转化,企业通过版权转让、许可方式实现市场价值;建立企业版权信息数据库,版权信息在作品创作、作品贸易中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五)版权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实现版权宣传培训制度化,管理和研发人员的版权培训率达到100%。拥有熟悉国家版权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并能熟练处理企业版权事务的人才2人以上。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专利密集型企业的应属本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专利意识。企业对运用专利制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强烈的需求。(二)有一定的专利基础。企业专利授权总量在10件以上,并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三)有相关工作机制。有管理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的部门,有1名以上专职(兼职)管理专利工作的人员,有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经费。(四)有良好的经营状况。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有研发团队,研发投入有保障。第八条申报版权密集型企业应属本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重视版权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对运用版权制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强烈的需求。(二)有一定的创新实力,有版权作品100件以上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件以上。(三)有一定的版权运用能力,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纳入培育范围。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申报程序:(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长沙市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申报表》或《长沙市版权密集型企业培育申报表》等申报材料(登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二)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知识产权局。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长沙市专利密集型培育企业或长沙市版权密集型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第十二条培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培育企业须与市知识产权局签署《长沙市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合同书》或《长沙市版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上报《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培育工作严格按照合同书规定的项目任务实施。第十三条 培育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期间,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培育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培育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第十四条 培育企业应在培育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填报《长沙市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验收表》或《长沙市版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验收表》,认真编写验收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市知识产权局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五章扶持措施第十五条 纳入我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和经费扶持:(一)给予培育企业10万元专项经费。(二)指导培育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三)支持培育企业建立专利、版权信息数据库,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四)建立市、区县(市)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反应通道,积极为培育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五)培育企业实施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市、省、国家有关奖项评选。(六)培育企业创意独特新颖、市场前景好的知识产权项目,积极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推荐,帮助培育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七)培育期满,经评估、验收,对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业授予“长沙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并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 培育工作经费开支范围:(一)建立企业专利或版权信息数据库;(二)企业专利申报、专利维持,版权作品登记;(三)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开展知识产权预警、维权工作;(四)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来企业指导、咨询和服务;(五)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六)开展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培育工作经费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在培育次年3月20日前上报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培育企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园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辖区内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23日起施行。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