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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的通知长发改〔2017〕2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将《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2017年6月29日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监制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控房价防泡沫防风险”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对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实行监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长发改价控〔2017〕96号)、《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长住建发〔2017〕58号),特制定此规程。一、适用范围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单位自建房、拆迁安置房)。二、实施区域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三、价格监制(一)一般流程1.企业申报材料2.区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询价4.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询价5.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制6.预售许可及开通网签(二)基本准则根据同质可比原则,分业态类型及装修状态,以2016年10月为基准期,分90平米以下、90-144平米、144平米以上三个面积段进行核准。具体情形如下:1.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2016年10月有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该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2.项目申请预售许可证,首次开盘,2016年10月无销售的,申报单价不得高于同质可比项目2016年10月分面积段销售均价。由区县(市)政府同意提供不少于2个同质可比项目。3.项目申报预售许可,2016年10月无销售记录,但预售审批均价在长沙市房地产调控以后审批的,且申报业态、品质无显著差异,以预售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审批均价询价。(三)同质可比1.确定同质可比项目需区县(市)政府出具同质可比项目参数并确保参数的客观真实,具体包括楼面地价、容积率、业态类型、位置等参数,形成具体的同质可比说明。2.住建询价部门需对同质可比项目确定的询价提出倾向性意见,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稳控房价指数。对于区县(市)政府提供的同质楼盘,发改、住建、统计认为不具备同质可比,可退回区县(市)政府重新确定。3.对于同质可比价格高于本区域2016年10月均价的项目,所在区县(市)政府应制定高低对冲的具体方案,方案需具体到对冲的楼盘、需对冲的数量以及对冲到位的均价。具体方案应提交至住建部门,根据“先低后高、区内平衡”的原则,有序签约。未能执行高低对冲的,暂缓预售及暂停网签。(四)全装修住宅1.初始报建为毛坯住宅的,不予认定为全装修住宅预售。2.申请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不得超过毛坯价格的15%。(五)其他1.对于住建或统计部门询价有异议的,可向区县(市)政府提出异议申请,以区县(市)为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召开价格会商会。2.企业申请询价时,需制定一房一价表(不含不可售房源),对产品业态(高层、洋房、别墅、复式、大平层等,其中洋房界定为总层数4-11层)、装修情况(精装、毛坯)说明,合理申报栋价差、户型价差、楼层价差。企业需确保所报数据真实。对于存在栋价差,统一进行合并询价项目,应坚持高低对冲,有序开通网签。3.询价部门只提供一次询价,申请二次询价的,须提供发改部门签署意见或价格会商文件(同意该项目按具体标准进行二次询价)。4.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长沙调查队另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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