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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劳务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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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农业委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劳务服务的通 知长农发〔2017〕19号 各区县(市)农业(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政策。为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非强制免疫病种防控工作,降低疫病风险,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的通知》(农医发〔2017〕10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非强制免疫病种疫情形势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养殖业常见的动物疫病,目前病毒污染面依然较广,混合感染较严重,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国家强制免疫政策调整后,动物疫病发生的风险增大。各区县(市)应充分认识国家强制免疫政策调整后面临的形势,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准确把握动物疫情形势,引导养殖场(户)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非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二、明确防控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非强制免疫病种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提高防治科学化水平。养殖场(户)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非强制免疫病种的防治主体,具备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自主做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户)可聘请动物防疫劳动服务公司或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进行动物免疫劳务服务,有效防控动物疫情。三、加强动物免疫劳务服务管理1、加强宣传和培训管理。各区县(市)要加强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宣传,告知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病种和非强制免疫病种的防控政策的区别,明确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公示动物病种参考免疫程序,引导养殖场(户)主动做好非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防止发生动物疫情。要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动物免疫服务能力,严禁对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收费。2、加强动物疫苗供应和管理。各区县(市)要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科学引导,合理布局,建立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供应网点,为广大养殖户提供方便、可靠、安全的动物疫苗购买途径。加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网点的监督检查,严禁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非法经营动物疫苗,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和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动物疫苗和相关生物制品等行为。3、加强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各区县(市)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登记备案管理,依法及时对审核合格的乡村兽医予以登记,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将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动物防疫劳动服务公司或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跨区域从业、不按规定使用动物疫苗等行为。动物防疫劳动服务公司和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应严格按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依法使用国家批准生产的安全有效的动物疫苗和兽用生物制品,按照动物免疫操作规程规范开展动物免疫劳务服务。4、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的要求,科学设立动物疫情监测点,定期开展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非强制免疫病种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非强制免疫病种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四、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 长沙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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