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民发〔2017〕24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以及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湘民发〔2016〕58号),有效推动、规范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规范全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参与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根本,以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坚持循序渐进、科学发展,不断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服务的能力和提升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扶持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管理科学有序、行业规范自律、作用发挥明显、社会认可度高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增强自身实力。二、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一)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在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困境人群、婚姻家庭、社区营造、社会工作专业支撑等领域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2)有合法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有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织架构,章程中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4)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5)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申办市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需6人及以上;1/2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需持有国家助理社工师证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并需从事社会工作一年及以上;1/3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持有国家社工师证。(6)申办市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需为机构注册资金1/3及以上的出资人,同时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一年及以上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①持有国家社工师证;②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1、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捐资使用、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2、强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机制,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服务、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检、年度工作报告、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推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三方监督评估体系建设,强化项目考核,明确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并择优扶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运用退出机制。三、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评价、使用、流动、激励机制,推动落实其在职业发展、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应有待遇,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引导社会工作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能综合、合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优秀社工实务人才。创造条件不断激励社会工作人才提升专业能力,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进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优秀社工”、“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评选活动,推动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单位)”创建活动。(二)增强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内部管理、财务、服务规程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的交流合作,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三)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专业性强、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品牌。优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区域布局、业务结构和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作用,带动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深入社区开展面向各类人群的专业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增强解决社会问题,创新社会建设与治理,创新社会公共服务的能力。建立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委托第三方对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提升服务水平。(四)完善志愿者管理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载体,以“益呼百应”社工互动平台为管理依托,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志愿者,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推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工作,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注册的志愿者数量要达到辖区人口总数的6%。鼓励志愿者长期参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考试等方式转化提升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义工)的联动服务,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四、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功能作用(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市、区(县、市)两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成立和发展,加大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逐步把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一些基础性、前置性工作如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服务评估、专业督导、社工登记、行业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等级认证等工作,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三)深化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和行业动态,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五、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一)健全组织和工作机制。将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任务,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政策创制和统筹协调,健全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长效机制。(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扩大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投入规模。积极推进政府各职能部门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把社会需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接起来,向社会提供专业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预算中,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质条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反馈和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依约提供服务。鼓励城乡基层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养老助残、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民政服务事项实行政府购买。(三)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四)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工作宣传载体建设,持续深入宣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制度、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着力突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专业功能和服务成效。积极开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研究、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困难问题,促进理论与实践发展,大力营造关心、理解、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长沙市民政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