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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CSCR–2017-25004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规发〔2017〕25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制度,《〈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9月22日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置审查程序规定》(长规发〔2017〕11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主要对控规修改理由和修改内容进行定性审查,不对具体修改幅度进行定量评判。提交会议审查的书面文件可不包括控规修改具体方案。第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理免予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申请。(一)已出让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提高容积率、降低绿地率的。(二)涉及公园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面积调减的控规修改项目。第四条 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控规修改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免予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一)居住容量不增加且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控规修改项目。(二)涉及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控规修改项目。(三)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属于未出让土地的公益性项目的控规修改。(四)市城建投集团能源公司和先导控股公司开发建设的加油加气站设施控规修改项目。第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查效能,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控规修改项目适当简化程序,在符合国家规范、总规强制性内容、技术规定和容积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市规划局直接受理,不再专题请示市政府免予前置审查。(一)只增加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A类)、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类)以及公用设施用地(U类)的建设项目。(二)道路等级和机动车道数不变,对道路红线宽度、平面线形和竖向标高进行修改,且修改不会影响路网结构的道路工程项目。(三)在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经市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前提下,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不位于建筑限高严控区)进行修改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项目(不含用地置换)。(四)在功能不调减、用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仅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不位于建筑限高严控区)进行修改的污水厂、变配电站、给排水泵站、燃气、消防站和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项目(不含用地置换)。(五)在用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调减的前提下,仅对划拨用地内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和建筑限高(不位于建筑限高严控区)进行修改的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卫生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不含用地置换)。(六)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及仓储物流等产业类项目,仅对控制指标进行调整,不涉及用地性质修改的。(七)不位于建筑限高严控区或仅位于机场限高严控区且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的建筑高度修改项目。该类项目可按照方案审查程序在方案审查会时(总工室参与)对建筑限高修改结合城市设计要求一并论证,经论证同意、公示征求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控规备案程序入库。(八)市政府主导型的控规修改。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控规修改建议后,送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初审。经市城乡规划局总工室主任(0.5个工作日)交经办人初审(2个工作日),由经办人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内审意见表”,经处长审查(1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审查(1个工作日)后报市规委办主任审定是否报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审查(0.5个工作日)。第七条 经办人根据“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内审意见表”领导批示意见,对同意报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的,填写“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连同“控规修改内审意见表”、“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交市规委办;对符合免予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申请,由经办人专题行文经市规委办主任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第八条 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每2个月或每集齐6个项目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次,并在会前通过媒体公布论证议题。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议由市规委办主任主持,如主任因事不能主持,应委托副主任主持。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21人,其中公众代表不得少于9人,专家代表不得少于7人,市规划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代表不得少于5人。第十条 会议可邀请住建部驻长沙规划督察员、市政协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市城乡规划监督员、控规修改建议人、项目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说明情况或陈述观点并回答提问。会议进行最后的表决时,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第十一条 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书面表决,规委办工作人员当场统计票数。与会代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示同意的,方可进入控规修改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会议程序(一)市规委办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提交的“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将相关材料和议题报送市规委办主任审定同意后确定会议具体日程安排。(二)市规委办将会议日程通知控规修改建议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和会议议题在网上发布。(三)根据控规修改项目涉及的内容和专业确定参会的市规委会主要成员单位、专家及公众代表。市规委会成员单位代表由市规委办公室确定。专家代表在市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众代表在公众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同一个单位参会代表不得超过两人,与建议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代表。(四)会议主持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人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人数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要求方可召开会议。(五)与会代表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填写表决意见表,并明确表态为同意修改或不同意修改或弃权。(六)市规委办工作人员根据主持人总结和投票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报市规委办主任签发。(七)市规委办工作人员根据会议纪要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意见表”,连同审查会会议纪要交市城乡规划局经办人。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经办人根据会议纪要和“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意见表”,对于前置审查会不同意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建议反馈意见单”(2个工作日),交窗口出窗;对于前置审查会同意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论证通知单”(2个工作日),交窗口出窗。第十四条 本修订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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