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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长国土资政发〔2017〕18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国土资政发〔2017〕183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各矿业权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权管理,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湖南省湘江流域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2016-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湘江流域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山准入。我市湘江流域范围内露天非金属矿山开采登记,除满足《湖南省湘江流域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2016-2020年)》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达到本《通知》规定的地质工作程度、最低采选技术和工艺、开采规模、矿山范围、“三率”指标、符合分期缴纳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首次最低缴存率及安全、环境标准(详见附件1)。二、确保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禁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转让审批时,要加强与环保、森林、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严禁在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及其他各类保护区内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三、强调探矿权申请办理核查意见表时效。探矿权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新立、延续、变更、保留、转让审批时,须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50日内或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0日前,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四、规范探矿权核查意见表办理资料。探矿权人在申请办理探矿权核查意见表时所提交的卷宗资料要严格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该行政许可所需资料提供,同时还需提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探矿权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2)。五、规范探矿权核查意见表出具流程。凡需出具探矿权核查意见表的卷宗,均须在我局综合业务处进窗后走内网审批流程,审批后由综合业务处告知探矿权人领取核查意见表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六、强化探矿权监督管理。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须及时向我局提交以下资料:(一)开工报告;(二)通过评审的勘查实施方案及附图;(三)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四)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如未及时提交资料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法查处。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31日起生效。附件:1.长沙市湘江流域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开采准入标准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探矿权审查意见表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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