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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长规发[2018]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局办理变更、撤回、延续、撤销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各区、县(市)规划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法律文书。附图包括定位红线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报建图。第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规定办理。因变更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条 申请变更附图的,变更核准前应当经技术审查等相关程序后对原审批及拟审批的附图按照《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依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需要征求两个及以上部门意见的应当办理并联审查。重新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完善国土手续,重新核发工作联系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许可人在申请变更批准之前就已将变更部分实施的,按违法建设程序处理。第六条 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和附图应当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原审批附图以及相关流程所需资料,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用地红线、土地出让合同、国土使用证;(二)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批复;(三)申请变更的附图(建议出具对比图)以及设计变更报告、说明或通知单等;(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项目所在区域的城市规划正在修改或者已经修改,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与新批准的法定城市规划有严重矛盾,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将侵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第八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同时确定延续期限,延续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过期未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撤销的情形可不予撤销,但应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撤回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发出《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地点位于城市重要地区,且该地区城市规划正在依法修改,如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该决定将可能因规划修改而被变更或者撤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和救济途径。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遗失补办,由原被许可人向原行政许可的核发机关提出,按照原行政许可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遗失补办申请前,应当在《长沙晚报》和本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载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原证件名称及许可证号,并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同时明确告知本局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处的受理电话。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方可向本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申报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报告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三)刊登遗失公告的当日《长沙晚报》一份;(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遗失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无抵押等债权债务关系等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五)申请遗失补办的证件复印件(非必备资料,但申请附图补办时必须提供);(六)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等。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处收到遗失补办异议后,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联系方式、反映的情况、时间等内容记录。在受理遗失补办申报事项时,有异议记录的,暂不予受理,待情况核实后予以处理;无异议的,如属于许可证遗失补办由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处办理,如需核实原审批情况、原审批数据等,由建一~建五处、重点处按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补办的行政许可按原内容和格式办理。证件在备注栏注明“原证件遗失,XXXX年XX月XX日补办,原证件同时作废”。附图注明为补发,并签注补发日期。第十六条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后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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