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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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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长规发〔201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8〕7号 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已呈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3月6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设计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的控制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沙市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长沙市市域内其他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通过城市设计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整体统筹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长沙地域特征、特色和时代风貌。第四条 开展城市设计,应符合长沙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长沙历史文化,塑造长沙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第五条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工作。第六条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控规层面城市设计、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第七条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定位城市形象,确定城市风貌特色和城市空间景观设计目标,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保护特色资源、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第八条 控规层面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落实公益性设施控制,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第九条 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应当在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和设计的基础上,对功能业态、空间形态、景观风貌、交通组织、基础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等进行综合协调,对空间景观和环境要素进行深化设计。第十条 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风貌、山水格局、夜景照明、天际线、开敞空间系统、城市色彩、立体空间形态、公共环境艺术、市政基础设施等特定要素、空间和问题编制的城市设计。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根据需要,也可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第十二条 新编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需同步编制控规层面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过程中,需在论证报告中加入控规层面城市设计专门章节作为论证依据。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应编制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其他地区可根据需要编制街区(地块)层面城市设计。第十三条 针对与城市特色风貌相关的要素、空间和问题,可编制专项城市设计。第十四条 控规层面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街区层面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审查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区街区层面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城市设计批准后,涉及修改已批准法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法定程序修改。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设计时,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30日,并在报审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城市设计成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设计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编制街区(地块)城市设计应当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第十七条 城市设计批准后,应当将相关控制引导条件中强制性内容及其它引导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第十八条 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审核列入规划条件的城市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城市设计实施的评估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城市设计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的技术标准和管理流程由市城乡规划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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