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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建委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31号 各相关单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7号)规定,为做好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工作。第三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负责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移交,开发单位应依法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项目的供水设施建设;承担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和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服务费用。供水企业负责制定新建住宅项目供水方案、供水开梯、结算水表及其组件安装、加封,以及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的统一管理维护等。第四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向供水企业申请用水时,应按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框架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办理用水手续的新建住宅项目提供水源。第五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和总用水量需求及项目现有水源的具体情况制定项目的供水方案。供水方案设计和实施须按项目的规划和总用水量需求一次性到位。第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及《长沙市住宅供水技术导则》要求进行新建住宅项目的供水设施设计。第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的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复后,开发单位应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供水设施施工图征求管理维护单位供水企业意见后,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第八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的品牌、型号,定期公布指导目录。第九条 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供水设施建设,负责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目录选择合格的主要设备、材料和配件;提供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用房和通道,将电源引至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用房内,单独安装电表计量;与供水企业签订结算水表及其组件的安装施工合同,并配合相关安装工作;搜集、整理、汇总和审查供水设施建设工程资料,编制工程档案资料,组织申报项目供水设施建设的专项验收。第十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质量监管内容包括以下范围:(一)检查核对施工、监理单位及参建人员的资质。(二)检查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产品的品牌、型号名录,重点检查材料、设备与合格证明是否一致,材料的现场抽样送检情况,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及二次供水泵房及设备建设是否符合统一管理维护要求。(三)检查施工质量。对于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查处。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完工后,开发单位向市住建委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出具《新建住宅供水设施专项验收表》,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由开发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纳入统一管理维护范围。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供水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合同、办理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和结算水表过户等相关手续。 (一)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移交相关工程档案资料;2、签订《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协议》(泵房无偿使用协议、泵房用电、委托管理范围、供水设施委托管理维护费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二)供水设施委托管理维护费按委托管理的面积计算,除以下两种情形,一律纳入委托管理范围。1、独立报建的纯商业地块的纯商业开发,其地上、地下面积可以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总建筑面积剔除。2、商住混合用地中,商业、办公楼、酒店(含酒店式公寓)及其地下室独立建设、独立供水的,其地上、地下面积可以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总建筑面积剔除。(三)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质保期为两年,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对接管后的供水设施纳入统一管理维护,承担用户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用水安全、维修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安全供水。(一)定期做好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及清洗消毒,公开水质相关信息。(二)做好供水设施的巡检、维护、维修工作,保持管道完好。(三)定期完成结算水表抄读、水费收取等工作。(四)定期开展用水知识宣传活动,实行专业化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2018年3月1日前通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新建住宅项目,已与供水企业签订《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组织建设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的,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未与供水企业签订《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组织建设协议》的,开发单位可选择委托供水企业建设或自行建设,按施工图备案的方案进行建设,并交纳供水设施维护费,结算水表及其组件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加封,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承担。2018年3月1日及以后通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新建住宅项目,执行《长沙市城区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长政发〔2018〕7号)。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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