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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5日 政策文号:长安监发〔2018〕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CSCR-2018-37001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长安监发〔2018〕11号 各区、县(市)安监局、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引导、支持和保障作用,现制定《长沙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5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引导、支持和保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1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安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一)市安监局主要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相关信息,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配合项目申报工作,参与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三)区县(市)安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政策导向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安全生产扶持(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三)危化品整治三年行动(四)安全隐患排查及举报奖励(五)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管理部门;(二)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三)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四)承担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重点项目的单位。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安全生产扶持和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资金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开申报。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拟定资金申报通知(含支持内容和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等内容)并对外公示,项目申报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报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根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安监部门、财政部门递交相关申报纸质资料。提交的纸质资料需和平台电子文档保持一致。(二)区县初审。区县(市)、开发园区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联合行文报送市安监局和市财政局,并在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初审操作。(三)部门审核。市安监局对各区县(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四)专家评审。市安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出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五)结果公示。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市安监局将经市领导批准的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在长沙市安监局门户网上公示。(六)集中支付。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最终审定后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第八条危化品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资金的使用,按照《长沙市危险化学品三年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安办发〔2017〕43号)执行;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长安监发〔2017〕18号)执行。第九条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和安全事故调查资金的使用,由市安监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经审定的使用支持方案,按照集中支付的程序拨付到位。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评价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按要求向安监、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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