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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驾培处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印发《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驾培〔2018〕52号处属各科室:为规范依法行政工作,现将《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2、《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2018年5月22日 附件1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执法质量,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在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的幅度;(四)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行政处罚;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尽量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避免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法定权益显失均衡。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或者相近。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予处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办法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对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低于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或者最低处罚幅度给予处罚。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对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对具备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给予较重种类或者较大幅度的处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二)配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四)违法所得较少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实施从轻处罚时,应当按照《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基准》)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轻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三次(含)以上违法行为的的;(二)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扰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四)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五)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逃避执法的;(六)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拒不依法提供证据或有关材料,查证属实的;(七)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实施从重处罚时,应当按照《基准》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实施处罚的幅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幅度的50%。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将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登记,并及时录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与违法事实的所有情节,一并填入《交通行政案件处理意见》的“处理依据”栏中,并提供相关证据。第十五条 行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案件: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4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情节复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后果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三)其他需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第十六条 在集体讨论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允许保留个人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决定内容。第十七条 本机关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主要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运用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依据、内容、程序是否存在的问题;(二)是否按本办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三)除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外,是否按本办法和《基准》实施处罚;(四)处理反映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长驾培[201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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