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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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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政策文号:长水发〔2018〕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水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水发〔2018〕114号 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长沙市水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6月25日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农〔2016〕157号)、《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43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水利专项资金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水利项目建设、水利工程运行补助以及财政奖补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第三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界定第四条 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是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编制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实施项目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资金,配合市水务局对项目进行管理,会同市水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范围内的重点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管理等公益类项目。第八条 重点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道堤防治理,水库(水闸、引水工程)等枢纽和大中型泵站等改建、扩建、新建(含除险加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农村自来水普及及提升工程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及重要水毁修复工程。第九条 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山塘,河坝,沟渠,小型电排,低压管道输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利血防工程,小型灌区渠道改建、扩建、新建工程等“民办公助”类项目。第十条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跨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编审,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河(湖)长制管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务信息化建设等。第十一条 水利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水利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第十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结果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公开申报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水利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年度水务项目申报指南,对年度水利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资料、补助标准、申报时限等进行明确规定。申报指南经市水务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在“长沙市公共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示。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向长沙市水务局进行统一申报。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必须对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 部门审核 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市)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拟定入围项目,经市水务局党委会研究审定后呈报分管市领导审批。水利应急抢险工程审批管理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结果公示 分管市领导审批通过后,入围水利项目实施计划在“长沙市公共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出具验收结果并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对区县(市)的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水利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水务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额度和审核认定的项目个数及投资额大小共同确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入围项目,市级按补助全额打捆下达到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先按补助额度的50%拨付资金,完工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补拨余下资金,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预拨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认定的结果在第二年应补资金中抵扣。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水利项目时应同时进行绩效目标申报,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于次年9月1日前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自评,并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交市水务局,市水务局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开展主管部门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市水务局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都应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水利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须调整的,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书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实施计划的,对实施计划外的项目和资金不予认可。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或经各级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绩效评价查处的违纪违规项目,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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