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3日
政策文号:长烟专〔2018〕1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长烟专〔2018〕114号四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市局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烟草专卖局2018年8月16日 (可公开) 长沙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报长沙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规划、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第五条 除特殊区域的零售点设置根据管理需要采取间距控制或总量控制的模式外,其余区域取消间距或总量限制,切实降低准入门槛。特殊区域是指:(一)高桥、红星、华夏等大型集贸市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不再新增零售许可证,避免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卷烟集中交易市场。(二)其他综合集贸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40个门店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4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三)火车站、高铁站、机场等区域内部,汽车、轮船的候车(船)厅内部等。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原则上每5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不足5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取消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以上区域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予以办证,并在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七)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八)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九)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同一地点又申办相同类型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中、小学校校内及学校周围100米范围内。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十一)政府、行业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十三)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十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除外。(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七条 对于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守法经营的社会特殊群体申请人,在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前款所称社会特殊群体是指本地常住人口且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但适用前款规定的申请人,每户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出一个的申请,与其他申请人同等对待。第八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做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处理。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