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路农养字〔2018〕160号各区交通运输局、望城区公路管理局、各县(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局):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路管理局2018年9月25日 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提升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列入各级财政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包括:路基路面大中修、桥涵大中修、安防与沿线设施、绿化、水毁及重点养护项目等工程。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安排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的原则:(一)优先安排影响公众安全通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项目;(二)交通流量大的先于交通流量小的,行政等级高的先于行政等级低的,技术状况差的先于技术状况好的;(三)科学合理安排大中修项目,能小修的不中修,能中修的不大修,不准利用大中修代替日常保养。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的依据为:(一)根据路况评定结果或现场调查发现的路基大面积翻浆、沉陷等情况安排路基大中修工程;根据对路面破损、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等指标的调查评定结果安排路面大中修工程;(二)经过调查确认的桥涵、安保、绿化及单项水毁修复工程。第五条 各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路况的调查情况,编制年度养护大中修项目建议计划,经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局审定后,于3月31日之前,报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年度计划分两次下达:年度养护计划于4月份下达;重点养护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于9月份下达,各区、县(市)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公路管理局。其中:重点养护项目计划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核,上报批准后再下达。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经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章 工程设计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当进行工程设计。其中四级及以上或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可由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简易设计或通用图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面结构图、工程数量表和工程预算等。第八条 设计文件由施工图和预算两部分组成,内五区的大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其他区、县(市)的大中修工程由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局审批,报市公路管理局备案。第九条 设计未经批复,工程不得开工。实施时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执行中确因需要变更路段、结构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条 预算编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及省、市相关养护定额执行。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国家、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制和施工监理制。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部颁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重要工序转序原则,对重要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质量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大中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大修项目应按规定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监手续。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月报告制度。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上报市公路管理局。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否则无条件返工。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在计划年度内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拖延。非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工,否则由市公路管理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取消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采用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其中,大修工程验收应有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合格证书。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并将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市公路管理局备案。市公路管理局根据各区、县(市)完工项目个数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养护工程完工后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二十二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其路面工程由设计审批单位进行工程返修率考核,市公路管理局进行抽查。工程返修率为每公里的质量缺陷返修量与其竣工量的百分比,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沥青路面每公里返修率累计超过1%,由市公路管理局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二)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公里断板累计超过4%,由市公路管理局在下年的养护经费中扣减该公里投资额的5%。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执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3年第3号令)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中修工程参照执行相关部颁标准,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转入正常养护。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区、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大中修工程的会计核算。第二十五条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资料,接受市公路管理局的监督和审计。严格按照计划支付省、市补助资金,省、市补助资金当年必须支付到位,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七章 廉政、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并签订廉政合同,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廉政体系,加强廉政监督管理,确保廉洁高效地完成工程项目。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合同,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合理布置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及过往车辆、人员的安全。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坚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长沙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标准表附件 长沙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标准表工程内容大修(提质改造)中修小修预防养护路基1、整段加宽路基,改善公路线形。1、局部加宽,加高路基或改善个别急弯、陡坡、视距。2、全面修理、接长或个别添建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及铺砌边沟。3、清除较大坍方,大面积翻浆、沉陷处理。4、整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铺砌边沟。5、过水路面的处理。6、平交道口的改善。7、整段加固路肩。1、小段开挖边沟、截水沟或分期铺砌边沟。2、清除零星坍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沉陷翻浆的处理。3、桥头接线或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4、修理挡土墙、护坡、护坡道、泄水槽、护栏和防冰雪设施等局部损坏。5、局部加固路肩。1、增设或完善路基防护,如柔性防护网、生态防护等。2、增设或完善排水系统,如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拦水带、泄水槽等。3、集中清理路基两侧山体危石等。砂石路面1、整段用稳定材料改善土路。2、整段加宽、加厚或翻修重铺碎砾石路面。1、砂土路面处理翻浆,调整横坡。2、碎砾石路面局部路段加厚、加宽,调整路拱加铺磨耗层,处理严重病害。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沉降,整段修理磨耗层或扫浆铺砂。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沥青路面(已通过建设工程验收)1、翻修或补强路基后,重铺路面基层、沥青或水泥面层。1、沥青路面整段封层罩面。1、处理沥青路面的泛油、拥包、轻微裂缝、松散等病害。2、沥青路面修补坑槽、沉陷、处理波浪、局部龟裂、啃边等病害。1、沥青路面面层轻微病害采取的防损、防水、抗滑、抗老化等表面处置。水泥路面(已通过建设工程验收)1、水泥混凝土路面整段换板(换板后需将换板施工时间印入混凝土路面内)。1、水泥混凝土路面局部换板。2、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材料整段更换1公里以上。1、水泥混凝土路面零星换板及局部板底脱空处理。2、水泥混凝土路面局部清缝、灌缝及堵塞板面裂缝。1、水泥混凝土路面防滑处置、防剥落表面处理、板底脱空处置、接缝材料集中更换等。涵洞1、接长或重建涵洞(按洞身长度计算)。1、涵洞的整体维修。1、修理洞口、洞身、涵底铺砌、引水沟、汇水槽、沉砂井等位置的一般破损和病害。1、桥梁涵洞周期性预防处置,如防腐、防锈、防侵蚀处理等。2、桥梁构件的集中维护或更换,如伸缩缝、支座等。桥梁1、桥面系整体更换。2、桥梁加固。3、桥梁加宽。4、桥梁拆除重建。1、永久性桥墩表面、桥台表面及桥面的修理。2、桥梁河床铺底或调治构造物的修复和加固。1、局部修理、更换栏杆,修理泄水孔、伸缩缝、支座和桥面的局部轻微损坏。2、修补墩、台及河床铺底和防护圬工的微小损坏。安全保障设施和其他沿线设施1、新设永久性标志牌。2、新设护栏隔离栅等。3、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扩建或增设。1、整段标注路面热熔标线。2、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改造。1、护栏、隔离栅、轮廓标、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等修理、油漆或部分更换。2、路面标线的局部补划。3、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等的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维修。 绿化景观1、新植或整段更换行道树及花草。2、开辟苗圃。3、公路景观提升。1、行道树及花草的局部更换。2、路域环境治理。1、行道树及花草的补株、修剪、刷白、治虫、施肥及维护等。 备注:水毁抢修、恢复工程及其他应急工程按照省、市相关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