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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长国资考核〔2019〕1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国资考核〔2019〕170号 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国资委2019年12月31日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平台公司转型和国有资本优化布局行动方案》(长办发〔2018〕22号)以及长沙市深化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国资考核〔2019〕170号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实施以经营业绩目标考核为主的绩效考核,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突出由规模效益向质量效益转变,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三)坚持分类分级考核。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分类实行差异化考核;健全完善企业内部考核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企业战略引领作用,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五)坚持激励约束对等。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工作。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由受托监管部门按照委托监管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每年及每任期的考核方案及考核奖惩结果事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二章 分类考核第五条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将企业分为平台类企业、投资类企业、经营类企业,实施分类考核。第六条平台类企业是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项目建设职能的市场化运作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区域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的资本回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全市重大战略、推动城市建设、保障经济运行的考核。第七条投资类企业是以股权管理、产业投资、资本运作等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的企业,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导向,加强对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的考核。第八条经营类企业是主业突出、产业特征鲜明、实力较强的企业,其中:主业处于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经营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主业处于公共服务行业或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经营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加强对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及完成特定任务的考核。第九条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行业特点、管理短板和改革发展需要,对不同企业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实施差异化考核。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加强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等指标的考核。在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可将经认定的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企业,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化转型、主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任务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对资产负债水平较高的企业,加强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资本成本率等指标的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运用行业对标,确定短板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第十条年度绩效考核设置效益指标、重点工作、党建等相关工作、综合评议和约束指标。效益指标,突出效益效率和资本回报,引导企业提升资产经营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重点工作,突出改革创新,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升管理。党建等相关工作,强化管党治党责任,引导企业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综合评议,引入外部评价,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的决策部署。约束指标,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第十一条任期绩效考核设置发展质量指标、发展规划指标和约束指标。发展质量指标,突出高质量发展,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发展规划指标,突出战略引领,引导企业聚焦主业、推动长远发展。约束指标,同第十条相关内容。第十二条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特殊事项,对当期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适当处理。第三章 目标管理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发展与全市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与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相匹配、与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主导确定企业绩效总体目标(以下简称总体目标)。第十四条企业根据总体目标要求,依据自身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和任期考核具体目标,考核目标值应与总体目标相衔接。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核定考核目标值。原则上经济效益指标以基准值为基础、结合企业发展规划予以核定,考核基准值依据考核指标近三年完成值、上年完成值、客观调整因素和行业对标情况等综合确定;其他指标目标值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当期工作要求为基础予以核定。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对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实行分档管理,考核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第四章 考核实施第十七条年度绩效考核以一个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绩效考核以连续三个公历年为考核期。第十八条绩效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绩效目标任务书的方式进行。绩效目标任务书内容包括:(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期间、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任务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九条绩效目标任务书按照以下程序签订:(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绩效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建议值和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对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对与总体目标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市国资委可直接下达绩效考核目标。(三)双方签订绩效目标任务书。第二十条考核期中,市国资委对绩效目标任务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意识形态领域负面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等,对企业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财务决算数据,结合生产经营、企业治理、党的建设等工作实际,形成绩效考核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的书面文件,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绩效考核意见。(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绩效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市国资委已明确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绩效进行考核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考核:(一)授权董事会考核经理层的企业,市国资委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年度和任期绩效目标任务书,董事会依据市国资委考核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对经理层实行考核。(二)市国资委根据签订的绩效目标任务书和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得分和等级。(三)董事会根据市国资委确定的绩效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个人履职绩效,确定经理层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执行。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得分,结合考核目标值档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和考核评价系数。第二十六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调整或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第二十八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绩效年薪。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任期绩效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可获得与任期考核评价系数相联系的任期激励收入。任期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第二十九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由市国资委负责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分析问题、改进工作。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或任期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第三十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意识形态领域负面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第三十一条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重要改革试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企业绩效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绩效目标任务书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三条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处于特殊发展阶段的企业,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改革目标和发展战略,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可以适当调整确定。第三十四条市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参照本办法精神执行,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监事会主席的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负责人中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对其进行绩效考核。企业董事会应建立与市场和行业相适应、符合企业实际的职业经理人考核体系、薪酬分配制度和退出机制,每年的考核分配结果报告市国资委。第三十九条企业所属二级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按产权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由其出资人或管理人负责,每年的考核分配结果报告市国资委。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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