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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8日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强化住房公积金领域执法行为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四条管理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罚过相当的原则,遵循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要求。第五条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四)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3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30个以上60个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60个以上90个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四)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90个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管理中心下达处罚决定书前改正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九条本规定中“以下”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第十条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十二条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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