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长烟法〔2023〕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发挥信用管理在提高电子烟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子烟管理办法》《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湘烟法〔2022〕1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烟信用管理,是指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第三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四条市局负责建设全市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机制,健全规则标准,监督指导信用管理各项工作开展。各县(市、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指导、督促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第五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办证入口等渠道,在为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办理信息备案、行政许可及入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开展诚信教育,提高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不得收费。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辖区内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和收集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第七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从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专卖许可证管理系统、专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专卖案件管理系统等采集。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及管理第八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承诺制,信用承诺应当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进行信用承诺。第九条本办法中的信用承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向烟草专卖局及社会公众以书面形式作出自身符合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等内容的意思表示。第十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分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三种方式(详见附件1、2、3)。(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指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变更的过程中,存在非关键性材料缺失,以及提出流程简化需求,由申请人以信用承诺的形式提出申请,烟草行政审批部门将其信用承诺视同其具备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办理决定。申请人不选择信用承诺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二)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指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入网后,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向烟草部门及社会公众主动作出关于电子烟经营的综合信用承诺,承诺提供给烟草部门的材料、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严格遵守涉及电子烟零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开声明产品服务符合标准、保证质量等,自觉接受烟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三)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指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烟草部门提出信用修复,提交信用承诺书和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第十一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组织辖区内新准入和已获证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签订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作为初始信用等级评定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获证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向社会主动承诺,接受监督。第十二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当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基础信用等级。A级代表无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好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B级代表存在轻微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C级代表存在涉电子烟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D级代表存在严重涉电子烟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新办证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初始信用等级均评定为A级。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分值实行100分制。信用分值为10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信用分值为80分以上不满100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信用分值为6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信用等级为C级;信用分值为不满60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第十四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当由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以各有关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正式监管结论为依据进行评定。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完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全面及时获取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第十五条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积分等级的评定标准实施清单管理(详见附件4)。市局组织编制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结合信用管理运行实际情况以及各单位意见建议进行动态更新。第十六条对因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被扣除信用积分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实行影响期限管理,影响期限依据涉电子烟违法违规具体行为和程度分为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详见附件4)。第十七条在涉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期限尚未终止前又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同一涉烟案件中涉及多个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扣分,依据最终分数评定对应信用等级。第十八条对辖区内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实施动态实时信用评价,并建立健全信用等级变更告知机制。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积分等级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相关平台进行线上告知,告知内容应包含原信用积分等级、变更后的信用积分等级、变更原因、申诉渠道等。第四章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第十九条综合考虑影响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建立信用积分到期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机制。根据信用积分等级评定差错纠偏需求,建立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依法保障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正当权益。第二十条信用积分到期自然修复,是指发生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某项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对应影响期限届满,且完全履行罚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该行为涉及被扣除的信用积分恢复。第二十一条信用积分依申请修复,是指发生涉电子烟违法违规行为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积极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提出信用积分修复申请,积极接受修复前诚信教育,提交信用承诺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恢复被扣信用积分。第二十二条信用积分依申请修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信用积分依申请修复需在届满一定时限后方可进行,具体限制时限详见附表4。(二)影响期限内未再发生同一涉电子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三)自觉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积极整改经营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四)积极参加诚信教育并签订公开信用承诺;(五)当地烟草专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自信用积分等级变更评价结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相关平台向作出信用等级评定的烟草专卖局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申诉理由和依据。第二十四条收到异议申诉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告知当事人核查结果,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原信用积分等级。第二十五条失信惩戒措施在信用异议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惩戒措施损害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第二十六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人为随意调整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积分等级。应当建立等级修复前实地核查、等级修复后检查复核机制,确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规范有效。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七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信用等级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行动等监管活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基于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信用等级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选监管对象的重要依据,对A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一般每年最多检查一次,对B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一般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C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一般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D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一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应用APCD工作法,将信用等级、涉电子烟烟违法违规行为特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分析,强化高风险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加大B、C、D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通过APCD工作法筛选的检查对象不受信用分级检查频次影响。第三十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信用等级在零售许可管理中的应用,在许可证延续审批环节,可以根据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核定有效期,对A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一般给予三到五年的有效期;对B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C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D级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十一条建立分级惩戒“红黄牌”机制。对两年内两次以上评价为D级,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第三十二条市、县两级烟草专卖局应督促辖区内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作出评价的烟草专卖局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其履行相关业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纳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模板(审批替代型)2.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模板(主动公示型)3.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模板(信用修复型)4.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