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关于积极推进全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积极推进全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委农办,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进一步增加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是壮大新型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民收入水平以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有效途径,也为城镇居民的美好记忆和乡愁提供核心承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围绕美丽乡村建设,挖掘乡村“六好”资源,在依法维护村集体与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人才返乡兴乡,进一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把稳慎推进的总基调,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严格遵守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产业用地、市场监管和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坚持统筹布局。盘活利用工作要与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统筹发展布局,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三)坚持创新发展。鼓励各地根据自身的基础条件、发展状况和资源禀赋,大胆开展探索和实践,形成适合本地实际的盘活利用路径和办法,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提升村镇建设品质。(四)坚持农民自愿。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做好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五)坚持收益共享。盘活利用工作要兼顾农民和集体的利益,既要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其合法权益,也要保障集体经济发展效益。三、盘活利用的对象(一)闲置宅基地。主要包括地上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在农村的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已按程序收回的宅基地;村民依法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二)闲置住宅。农村范围内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处于闲置状态的村民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包括闲置农林设施用房),实施加固、修缮后可安全用于具有乡村特点的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休闲康养、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等。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应遵循其所有权人意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按照国家有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等政策迁入异地安置的农户,其原住房按程序已收归村集体的;2.农户在城镇已购买商品房定居,村内老宅无人居住的;3.农户住宅部分闲置的;4.农户长年外出工作,整栋房屋长期或季节性闲置的;5.建新未拆旧或其它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应拆未拆已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6.居民合法继承的住宅闲置的;7.村集体“五保户”“消亡户”遗留的房屋,无继承人员的。(三)盘活利用负面清单。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违规开发、大拆大建的;房屋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无法通过加固、修缮等工程措施达到安全要求的;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兴办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的;违反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利用闲置宅基地(住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四、盘活利用的业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发展以下业态:(一)乡村旅游民宿。依托生态资源优势,重点在城市近郊、旅游风景区周边等地,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或“民宿+农家乐”旅游观光综合体项目。(二)农耕文化体验。积极挖掘乡村文化新元素,发展民俗型、休闲型、科普型等主题体验项目,将农耕文化与研学教育有机融合,带动“文化体验型经济”,赋予乡村可持续发展动能。(三)农村康养服务。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办健康养生基地、养老院、老年公寓、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医疗、健身等配套设施,发展乡村“银发经济”。鼓励引导非本地人士在长沙乡村居家养老。(四)乡村特色产业。立足乡村特色资源,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休闲农业和乡土产业。支持各类人才来乡村创业就业,开展创意办公、电子商务和技术指导、创业服务。(五)公共化和社会化利用。引导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办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公益等公共配套服务。倡导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展社会化服务。五、盘活利用的路径和方式(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盘活利用1.集中整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作价回购、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农户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集中整合本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以便于统一盘活利用。(1)作价回购。拥有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农户,在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该闲置宅基地(住宅)情况下,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闲置宅基地(住宅)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2)统一租赁。农户可以将闲置住宅租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3)农户委托。农户可签订《村民闲置住宅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模板)》(附件4)将闲置住宅授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出租、入股、招商合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4)入股合作。农户可以将闲置住宅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作价,以契约方式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公司或运营项目,协商确定分红比例。2.盘活利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从农户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乡村旅游、文化体验、康养服务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1)统一经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适合本村特点的产业,聘请乡村运营人才,利用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开发经营。(2)出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住宅统一对外出租,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3)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住宅作价入股相关经营主体,获取稳定收益和分红。(4)合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中整合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与投资者合作开发,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入分配比例。(二)农户自主盘活利用1.自营。在当地政府引导扶持下,农户自行出资将自有闲置住宅进行改造升级,自主经营民宿、农家乐等业态。2.直接出租。农户将闲置房屋出租给民宿投资者、养老自住者、回乡定居者、返乡创业人员或投资经营企业。3.合作开发。农户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且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将自有闲置住宅入股或出租,由经营主体负责开发运营,农户获得分红或租金收益。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下乡返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六、重点工作(一)全面调查摸底,盘清闲置底数。全市组织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民闲置住宅调查摸底,村镇工作人员采取实地走访、核对人口档案、核查农户全年用电或卫生费缴纳情况等方式,重点摸清所辖区内自然资源禀赋、交通通信状况以及农户住宅的详细情况,并认真填写《长沙市农村闲置宅基地调查摸底表》和《长沙市村民闲置住宅调查摸底表》(附件1、附件2)。各级根据摸底汇总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二)分类发布信息,畅通供需渠道。将全市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资源按乡村“六好”资源丰富程度、集中连片开发难度等分为整村综合开发类与农户自行盘活类。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公众号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资源信息专栏,由乡镇负责报送《长沙市村民闲置住宅信息发布申请表》(附件3),区县(市)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分类发布相关招商招租信息,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全程指导服务,规范利用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盘活利用的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的应当按照《湖南省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审批管理指南》《湖南省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建设。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在进行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前,需审核承租方递交的项目申请,包括规划方案、施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检验,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符合标准。项目建设完成后,要组织对建筑结构、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检测和验收。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盘活利用工作中产业规划引领、矛盾调解主体等作用,负责《农村闲置住宅租赁合同(模板)》(附件5)的签订或鉴证合同签订,及时处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产生的矛盾纠纷。(四)强化示范引领,有效总结提升。突出乡村产业特色,依托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休闲乡村建设,整合资源创建一批民宿(农家乐)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乡村创客中心等盘活利用样板。举办市、县两级研讨培训班,提升相关人员产业规划、资产运营、经营管理水平。编印《长沙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案例集》,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一套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七、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民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是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构建市县镇村四级联动机制,落实专人专管,建立定期调度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具体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通报和交流,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政策支持。2024年起,把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作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项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厕所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时与农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等有关项目相结合,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与长沙市“城乡对接·村社互进”行动相结合,拓宽城乡对接通道,挖掘城乡融合巨大发展潜能。(三)优化人才支撑。鼓励各地引进农村职业经理人,建立年度考核激励机制,以专业化策略为抓手,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帮助村集体(村属企业)品牌化开发运营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职业经理人年度考核激励由各村根据实际运营需求设定,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符合长沙市乡村振兴人才扶持政策的,可按要求申报相关补贴等。(四)广泛宣传推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盘活利用相关政策和典型模式,并结合乡村休闲旅游、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展会以及乡村摄影、征文、美食大赛等活动,主动向社会推介各地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民闲置住宅的优质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和创业人才等参与盘活利用、发展乡村产业。附件:1、长沙市农村闲置宅基地调查摸底表2、长沙市村民闲置住宅调查摸底表3、长沙市村民闲置住宅信息发布申请表4、村民闲置住宅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模板)5、农村闲置住宅租赁合同(模板)中共长沙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1日附件1长沙市农村闲置宅基地调查摸底表填报单位(村):日期:年月日序号组名闲置面积(平方米)①100平米以下②100-200平米③200平米以上闲置时长(年)①1年以内②1-2年③2年以上闲置原因①地上房屋倒塌②地上房屋拆除③村民自愿退出其他原因请写明填报说明:1、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入序号。2、此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摸底填报,经乡镇审核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X年X月X日前报市农经站。附件2长沙市村民闲置住宅调查摸底表填报单位(村):日期:年月日序号农户基本情况住宅基本情况住宅闲置情况闲置原因盘活利用意愿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情况户主姓名长期居住人数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层数整栋或部分闲置面积(平方米)闲置时间(年)①季节性闲置②1-3年③3年以上①移民搬迁、异地扶贫搬迁等政策异地安置②已在城镇定居③长年外出工作、求学等④建新未拆旧或其它历史原因造成“一户多宅”,应拆未拆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⑤合法继承的房屋闲置⑥“五保户”“消亡户”遗留的无继承人的房屋(其他原因请写明)①自营②出租③与经营主体合作开发④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⑤入股村集体成立的开发公司或项目登记面积(平方米)颁证面积(平方米)…填报说明:1、季节性闲置周期6个月以下的无需填报。2、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入序号。3、此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摸底填报,经乡镇审核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X年X月X日前报市农经站。附件3长沙市村民闲置住宅信息发布申请表申请人(户主)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闲置住宅地址闲置住宅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拟出租住宅(栋或间)拟出租价格(元)建筑面积(㎡)建房时间拟出租面积(㎡)拟出租期限(年)相关材料1.申请户身份证(复印件)□2.闲置住宅照片(房内及房外)□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4.其他需要的材料□申请事项申请人(户主签字):年月日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附件4村民闲置住宅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模板)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在(姓名、身份证)名下,坐落在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号房屋,占地平方米,核定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上述宅基地房屋的立基人共人。现相关立基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处理上述宅基地房屋的相关经营管理事宜,以统一经营/出租/入股/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从事。经双方协商,在流转产生收益后个月(年度)时间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经营管理费用为收益的%,支付方式为:。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代表委托人的意愿,提供的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委托人(签章):受托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5合同编号:农村闲置住宅租赁合同(模板)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仅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闲置住宅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达成协议,特签订本合同。一、当事人甲方: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乙方: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二、房屋基本状况位置:(院落应有四至)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附属物:见房屋交付清单(附照片)用途:(居住、经营、库房、小作坊、商铺等)三、租赁期限(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或盖章并移交房屋后视为交付完成。(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四)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四、租金及押金(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季度、□半年付、□年付、□一次性付清):元(大写元)。(二)房屋押金元(个月,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三)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网银转账或移动支付、□其他)。五、房屋维护及维修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六、转租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七、合同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合同到期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改变用途或非法他用,本合同自行解除。(四)乙方没有如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八、其他约定(一)本房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与乙方无关,若有纠纷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二)安全责任。甲方就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时应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如发现房屋有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相关安全责任自行承担。(三)房屋装修。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下,可对所租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所租房屋承重墙体。合同终止时对所租房屋装修形成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如需恢复原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如无需恢复原状,乙方应无偿留给甲方。(四)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用途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他人和社会秩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乙方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五)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宽带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全部费用。(六)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租赁房屋上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九、违约金和违约责任(一)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大写元)。(二)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剩余租期内租金不予退还,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大写元)。(三)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需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每逾期一日,应付未付金额的计算。(四)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的,占用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双倍支付租金;超过日,甲方有权单方收回房屋,将乙方屋内物品进行提存,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理。(五)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十、通知与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投邮次日起第日视为送达。十一、争议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合同效力(一)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备案份。(二)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且盖章(按手印)后生效。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鉴证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