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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定》的通知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经研究,现将《长沙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7日长沙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二、适用情形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已经死亡;(二)拟继承的不动产已由被继承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已为被继承人办理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三)被继承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后,该不动产未办理(预)查封登记,且未为他人设立预告登记;(四)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设有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已出具同意该不动产转让的书面材料。三、适用期限: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二章分则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的转移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一)申请人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继承人。(二)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4.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受遗赠的提交经公证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附有义务的,还需提供所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材料。(三)不动产登记受理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3.5.1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四)不动产登记审核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除《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8.2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1.公证书记载的不动产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如拟继承的不动产为政策性购房(如经适房、房改房或集资房),有隐性共有人,继承公证书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仅为持证人一人,且未对隐性共有人的共有权利进行处理;2.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所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无正当理由的。(五)登簿与发证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二、未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转移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申请人未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提交的前述材料对继承事项描述不完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1.申请人1.1因法定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为全部法定继承人。1.2因遗嘱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1.3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为受遗赠人。1.4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为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遗赠扶养人。申请人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2.申请材料2.1申请材料的形式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2.2申请材料的种类2.2.1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申请材料种类(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5)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6)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见附件1);(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指定继承且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遗嘱附有义务的,应当提交所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签署《已提交全部遗嘱承诺书》(附件2)。未提供遗嘱,且确定被继承人生前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须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签署《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承诺书》(附件3);(8)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附件4);(9)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10)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3)-(9)材料提供;(11)其他必要材料:继承人死亡的,须按照(4)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2.2.2遗赠的申请材料种类(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明: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4)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遗赠人死亡的材料;(5)遗赠人生前所立所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6)受遗赠人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或签署《接受遗赠情况说明》(附件5);(7)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8)其他必要材料: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与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人员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3.3的要求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遗嘱应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申请人提交了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应当提供所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未提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须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签署《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承诺书》(附件3)。未提交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须签署与配偶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书面承诺。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二)继承材料的查验、询问登记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对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并接受询问。如应当到场人员未到场,不得进行查验和询问。查验和询问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1.查验与询问重点1.1查验重点(1)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2)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3)有无其他继承人;(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申请办理登记提交的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6)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拟继承的不动产为政策性购房(如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或集资房),有隐性共有人的,须查验隐性共有人是否健在,如隐性共有人死亡,是否发生代位继承与转继承;(7)全部继承人的陈述是否与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致;(8)需要查验的其它情况。1.2询问重点(1)被询问人是否为全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遗赠;(3)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的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4)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5)经查验可能存在其他继承人的,询问其他继承人的具体情况。(6)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的,询问继承人各自享有的权属份额。询问应做好记录(附件6:《询问记录》),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存入登记档案。2.签署相关文件2.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书》(附件1);2.2申请人提供了遗嘱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签署《已提交全部遗嘱承诺书》(附件2)。未提供遗嘱的,须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签署《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承诺书》(附件3)。2.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继承人对继承份额有约定的,须签署《不动产继承协议》(附件4),对各自的继承份额进行明确;2.4遗赠的,受遗赠人未提交《接受遗赠声明》,需签署《接受遗赠情况说明》(附件5);2.5存在异议登记的,告知申请人存在异议登记,申请人坚持办理转移登记的,需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承诺书》(附件7);2.6继承材料查验时,申请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8)。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3.查验中止经查验和询问,存在有继承人未到场或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不符合查验条件的情形,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9)。申请人通知全部继承人到齐或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达到查验条件后,重新申请查验。(三)不动产登记受理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3.5.1规定的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四)不动产登记审核1.审核要求受理后,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审核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核实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2.公示与异议处理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附件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间,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2.1根据现有材料并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2.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与异议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权属争议后再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3.不予登记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8.2规定的情形或在审核、公示期间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遗产权利分配有争议;(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登记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4)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登记机构完成继承查验并接受询问或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协助登记机构核实有关情况;(5)经公示存在异议,相关异议未解决。(6)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被(预)查封的。(五)登簿与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且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核发不动产权证。附件:1.放弃继承声明书2.已提交全部遗嘱承诺书3.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承诺书4.不动产继承协议(样本)5.接受遗赠情况说明6.询问记录7.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承诺书8.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9.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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