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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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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18号ZJJCR—2015—010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 5月28日     张家界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行商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制度,助推“提质张家界、打造升级版”战略实施。二、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先照后证”,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厘清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内容(一)积极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将国务院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和国发〔2015〕11号文件公布的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1.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2.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3.从事改革后依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二)厘清职能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梳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建立与改革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1.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2.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3.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三)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依托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张家界市商事主体监管系统,各部门在监管中产生的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互联共享和综合应用。1.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上传至张家界市商事主体监管系统。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张家界市商事主体监管系统接收信息,对市场主体实施后续监管。2.工商部门应当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备案等信息。上述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3.许可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四、步骤安排(一)成立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工商工作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旅游外事侨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烟草局、张家界海关、市消防支队、市经济信息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商事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二)建设信息平台。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中心、市财政局等单位配合,建设张家界市商事主体监管系统,实现各单位的信息网上互联互通共享,推动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应用,为各单位履责提供指引。(三)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督促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四)组织贯彻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的目标要求,公开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限时审批办结,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商事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行。(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改革的各项工作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要求逐项跟踪督查,推进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改革工作均衡开展。(三)加强服务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提供软件开发、设备配置等经费保障,共同推进改革。(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强商事制度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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