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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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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21号ZJJCR—2015—010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规范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不得将国家机关公文交由除邮政企业(含邮政EMS)以外的企业进行寄递。   二、快递企业不得从事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活动。在对外营业场所和快递运单的服务协议中,应当以醒目方式载明不提供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在收寄快件时,快递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提示不予收寄国家机关公文。    三、邮政企业要认真履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的法定职责,不断健全国家机关公文寄递服务规范,优化作业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国家机关公文严格按要求妥善寄递。四、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服务质量监督,督促快递企业恪守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底线。对经检查或者举报查实发现有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的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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