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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5〕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张家界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着力规范中介服务运行,使中介组织回归市场定位和服务本位,重点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全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简政放权。缺乏法定设立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清理后保留或以后新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纳入清单管理;政府部门所属、主管和举办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脱钩改制。(二)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反映强烈、与行政审批申请人直接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活动,着力解决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利益输送严重、垄断性强等问题。(三)分类指导。根据机构性质,分类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妥善处理脱钩改制相关问题。(四)清理与规范并重。加强源头治理,对缺乏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全面清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严格规范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三、清理规范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实验等。四、主要任务(一)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一律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二) 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开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规范办公室)、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三) 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全面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四) 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各部门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五)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建立中介服务收费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违规收费行为。(六) 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五、责任分工清理规范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清理规范各项工作。(一) 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自查清理、制定清单及配套政策、脱钩改制和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二) 牵头单位。市优化办承担清理规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把关和监督检查。市编办负责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政策意见,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牵头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对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过渡期的中介服务机构改革方案进行集中会审;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和今后新设立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会审。市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清理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的政策意见并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各审批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发改委牵头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会同市民政局依照国家规定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方案,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相关制度;牵头清理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市财政局牵头规范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里要求研究提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市民政局牵头研究提出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的政策措施;牵头规范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推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各项工作。六、实施步骤整个清理规范工作分自查清理、制定清单及配套政策、脱钩改制与规范管理、督促检查等四个阶段,重点编制“一清单”,全面开展“五清理”“六规范”,2016年3月底前各部门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各区县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与市政府部门同步推进。(一) 自查清理(2015年9月30日前)。各审批部门认真开展“五清理”:一是清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二是清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举办的企业所开展的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三是清理本部门、本系统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执业限制和限额管理规定;四是清理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五是清理本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服务事项。在全面梳理基础上,各审批部门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填写相关表格,送市清理规范办公室。(二) 制定清单及配套政策(2015年10月底前)。重点编制“一清单”,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编制中介服务清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确需新设的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结合省里文件规定,制定出台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清理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强化中介服务行业自律等相关配套政策。(三) 脱钩改制与规范管理(2016年3月底前)。各审批部门对清理后仍需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所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政策意见实行脱钩改制;对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方案实行脱钩。企业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由主管部门拟定脱钩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和责任分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六规范”:一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二是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三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四是规范政府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五是规范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六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标准和流程。(四) 督促检查(2016年3月底)。各审批部门撰写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市清理规范办公室。市清理规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清理规范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七、工作要求(一) 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市审改办和市优化办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其他各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及工作人员。各区县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推动工作落实。(二) 落实工作责任。各审批部门是清理规范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按责任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定期向市清理规范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市清理规范办公室要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统筹把关和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三) 强化督促检查。市清理规范办公室和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适时组织抽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清理规范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附件 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序号工 作 任 务责任单位时间进度1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按照时间节点,做好自查清理、清单公布、脱钩改制和规范管理等各项工作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完成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2清理设置依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市编办牵头,市优化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3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一律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市财政局牵头,市编办、市优化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二、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4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市编办、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5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办公室、市审改办组织专家论证、集中会审和第三方评估后按程序报批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6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市优化办牵头,市监察局、市编办配合全年工作7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8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三、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9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5年10月底前完成10全面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办公室牵头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四、破除中介服务垄断11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5年10月底前完成12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5年10月底前完成13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各部门现有的中介服务机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配合2015年10月底前完成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14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5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6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编办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7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建立举报和反馈机制,严查违规收费行为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18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各行业部门主管部门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19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20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市发改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配合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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