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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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4日张家界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现场组织机构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3.1 监测预警3.2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事故分级4.2 分级响应4.3 应急处置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调查评估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交通运输保障6.3 医疗卫生保障6.4 治安保障7 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责任追究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驻张)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市属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直(驻张)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2.1 应急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监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安监工作的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市指挥部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安监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处置工作,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市公安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爆危险品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协调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提供国土资源监管信息。市环保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指挥消防部队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行动。2.3 专家组市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2.4 现场组织机构2.4.1 现场指挥部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中央、省、市属矿山企业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事发矿山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六个应急救援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3.1 监测预警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安监局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3.2 信息报告3.2.1 报告程序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3.2.2 报告内容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4 应急响应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等四级。(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I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 分级响应根据事故分级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等四级。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省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在省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4.3 应急处置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4.4 信息发布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4.5 应急结束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积极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5.2 调查评估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6 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6.2 交通运输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事发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6.3 医疗卫生保障非煤矿山重点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市卫生计生委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6.4 治安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职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7.2 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市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8.2 预案制定与实施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