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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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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75号ZJJCR—2015—0103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   张家界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2011年以来,我市通过实施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仍存在公办幼儿园占比偏低,城区学前教育滞后于城市发展步伐,部分民办园办园条件简陋,幼儿教师专业素质和待遇普遍偏低,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比较严重等问题。为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步伐,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巩固一期成果,全面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多方资源整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机制,加强保育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2%左右。城镇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有较大增长。全市每个乡镇建成一所独立办园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城乡幼儿园布局更加合理科学,初步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数量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60%,其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70%。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二)年度目标 ——到2015年底,新建、改建、扩建16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永定区改扩建4所、武陵源区新建1所、慈利县改扩建8所,桑植县新建3所。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50%,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总数比例达到60%。——到2016年底,新建、改建、扩建20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永定区改扩建6所、武陵源区新建1所、慈利县改扩建8所、桑植县新建5所。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1%,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55%,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总数比例达到65%。——到2017年底,桑植县新建、改建、扩建5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市每个乡镇独立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全市学前教育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到82%,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60%,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总数比例达到70%。三、具体措施(一)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建设,丰富学前教育资源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要制定和公布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逐步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要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不予批准。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按5000—10000人建设1所标准幼儿园(人口聚集的老城区参照执行)。每个乡镇建设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为区域建设简易幼儿园或标准幼儿园,偏远地区可根据需求设置幼儿教育点(或季节班)。标准幼儿园应达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简易幼儿园和幼儿教育点应达到《简易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试行)》规定。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小区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幼儿园建设审批、监督的全过程。建成后的配套幼儿园交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举办公办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2016年底前,城镇小区要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依法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以划拨方式取得,不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小区建设用地和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同时供给,分宗登记颁发土地权证,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不减少。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民办园终止办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严格执行幼儿园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幼儿园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教育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建设的监管,确保幼儿园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园舍装修须符合幼儿使用特点,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公办园建设。各区县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办园,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公办园倾斜。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公办园。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等登记条件的幼儿园,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满足群众和学前教育需求原则,按照《张家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教发〔2014〕8号)的要求,加强普惠性民办园建设与认定工作,提高普惠性民办园在民办园中的比例。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纳入各类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通过经费奖补、减免租金、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大力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要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持续发展机制和动态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举办集团所有制幼儿园,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资与偏远农村地区合作,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村委会活动室等公共资源,因地制宜设立农村幼儿园,为偏远、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二)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经费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筹措。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要积极拓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统筹用好土地出让计提的教育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要研究制定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监管使用好国家、省、市下达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追责。健全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制度,各区县按省定标准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确保按标准足额发放,规范操作流程。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各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三)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多渠道配备幼儿园师资。新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新举办的公办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过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动态调整,合理利用结余编制,为科学核定公办园教职工、逐步配齐公办园教职工创造条件。通过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区县政府要根据需要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内及时补充教师。加大培养培训力度。认真实施农村幼儿教师专、本科层次定向培养专项计划,落实好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保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补充到农村公办园任教的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区县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欠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培训体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幼儿教师的教育水平。区县应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落实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新招聘教师均应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教师资格且已在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应在两年内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幼儿园教师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新任幼儿园园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保障机制,通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农村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努力实现同工同酬,增强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引导和监督民办园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按时足额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民办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绩效考评、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园享受同等待遇。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完善符合幼儿园教师工作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突出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工作业绩和保育教育能力。结合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各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幼儿园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职务)评聘上实行倾斜。(四)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加强幼儿园监管。幼儿园应依法审批、登记。未经审批、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办园标准和规定,制定标准幼儿园、简易幼儿园以及幼儿班等设置标准,明确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园的统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和落实民办园年度评估制度。要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等的监管,建立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向社会发布督导报告。公安、消防、民政、卫生、之间、安全生监管、食品油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治理无证办园行为和非资质幼儿园,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和无证学前班,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实施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制定幼儿园等级管理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以区县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安排专职教研员,定期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程序调整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实行备案审批制度。严禁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幼儿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幼儿园通过低收费低质量进行恶性竞争抢生源,危害幼儿身心健康。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收取“办园押金”、“管理费”、“活动费”等名义向幼儿园乱收费。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禁止对幼儿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五)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确保行动计划落到实处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确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办园体制、用人机制、投入机制等学前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办园模式,着力解决本地区学前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落实好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市教育部门要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三年用地规划;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市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政策,尽快出台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市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核定公办园收费标准,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市综治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市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加强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把落实政府责任、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对行动计划进展缓慢、措施不力、违规操作的要予以问责。市里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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