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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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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11号ZJJCR—2016—010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张家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积极促进金融支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农〔2015〕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支农支小”金融服务的要求,为降低融资成本、简化贷款流程、鼓励金融机构向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补偿贷款,是指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下,合作银行(指自愿与市人民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供贷款支持的银行)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发展大鲵、蔬菜、茶叶等主导产业为主提供信贷资金支持而发放的一种专项涉农贷款。该贷款仅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周转和扩大生产,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它非农产业。第三条  成立张家界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二)市农委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及基金管理;(三)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考核与监管;(四)市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银行机构自愿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业务;(五)市银监分局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补偿基金不良贷款的认定与监管;(六)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存续、调整、终止、清算。 第二章  基金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政府财政专项资金、部门涉农资金等组成,根据产业发展和贷款需求确定规模并逐年提高。合作银行须在合作期内每年按照风险基金额度放大5—10倍的规模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使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专户性质为风险基金账户,单独管理、封闭运行。该基金本身及产生的利息收入仅限于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第六条  合作银行在涉农贷款的回收中,对经多次上门催收或法律途径等方式下仍产生的不良贷款,不得单方面动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必须将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不良贷款净损失部分有法律依据的数据文本,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良贷款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风险基金补偿意见,经领导小组书面批准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才能动用风险基金对不良贷款进行补偿,原则上不跨年。财政每年预算一定的资金额度,对补偿资金的缺口进行追加注资。 第三章  贷款受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需签署意见并备案后,送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收到签署同意意见的贷款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审核,对双方共同认可的客户,合作银行才能根据有关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信贷手续。第八条   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专项基金运行安全,借款人应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手续。第九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需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第十条  当贷款逾期率达到20%时,基金管理机构暂停受理新客户,合作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  借款人单户额度上限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特殊情况需突破上限的,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借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高不得超过5年。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执行利率上浮不得超过10%。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对参与扶贫开发、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基金管理机构商市扶贫办对其贷款给予一定贴息补助。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对于贷款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专班对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告知借款人还款期限,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对逾期贷款通过行政与法律手段展开催收。基金管理机构要协助合作银行对借款人到期的贷款进行催收。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要加大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借款人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不按时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在征求基金管理机构意见后,降低贷款授信额度;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与风险基金损失的客户,人民银行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应取消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格,以保证贷款与风险补偿基金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当贷款无法收回出现损失时,净损失部分由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基金与合作银行承担的比例分别为30%、70%。对损失部分合作银行要继续加大催收力度,收回部分按补偿比例分别返还。 第七章  基金终止与解散 第十九条  经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基金担保贷款业务。自提出终止之日起,该项贷款只收不贷,当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该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终止。第二十条  基金担保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基金由市财政收回,并注销该账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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