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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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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20号ZJJCR—2016—010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永定、武陵源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20元,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200元。(二)慈利、桑植县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参照两区的标准(不能低于两区的标准),结合本县实际进行调整。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三、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是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抓好落实。(二)精准认定对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做到应退尽退,不得擅自扩大保障范围。要加大对农村低保对象精准识别和认定,对已脱贫和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退,做到精准到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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