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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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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 知张政办发〔2016〕22号ZJJCR—2016—0101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张家界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市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行政权力清单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运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清单,是指实施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级行政权力清单日常管理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清理审核、目录管理、考核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依托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中心集中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实施;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负责建立和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联审批制度。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行政权力清单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技术支撑,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更新调整系统数据。实施机关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管理和运行。第五条  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权力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如有变动,及时更新公布。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实施。第七条  《目录》应当包括行政权力的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由实施机关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权力要素和内容。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加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目录调整的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放或者需要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关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下放或者调整的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下放、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公布后,实施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下放、调整的交接手续。第十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定期清理,将多年未开展或者没有具体实施对象的行政权力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当有实施对象出现或者其他需要开展的情形时,实施机关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目录》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考核评估制度。将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机关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市绩效办。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社会评估机构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监督管理制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聘任社会监督员,对实施机关行政权力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积极收集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处理。第十三条  《目录》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机构编制网、实施机关网站和办公场地予以公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使行政权力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纪律要求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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