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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27号ZJJCR—2016—010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2日    张家界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考核评价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市直及驻张有关部门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第四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的领导下,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第六条  考核评价细则由市食安委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采取半年自评、年终现场考核评价以及日常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考核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方式进行。市食安委办公室每年8月底对各责任单位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次年1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考核文件规定的食品安全考核规则,将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计入市委、市人民政府综合性绩效评估。市委、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考核文件没有明确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则对其考核等次进行认定:(一)考核得分在69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二)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三)市食安委主要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第八条 为鼓励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食安委办公室承办,市食安委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认定一批市级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一)市食安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数量30%的比例向市食安委推荐市级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人选。(二)各区县食安委可以按照区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数量20%、乡镇(街道)数量10%的比例,向市食安委推荐市级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人选。    推荐、评选、认定市级食品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遵纪守法;所在区县、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合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出色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没有其它部门、单位或个人反映的不良问题。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估时酌情予以加分:(一)破获和查处省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案件的;(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三)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二)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三)发生较大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由市食安委办公室报市食安委审定,市食安委对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的同时,可以按照国家标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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