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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土地预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土地预招商管理办法》的通 知张政办发〔2016〕33号ZJJCR—2016—010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土地预招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张家界市土地预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预招商行为,增强部门协作,突出招商效果,维护招商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预招商,是指经信、国土资源、商务粮食等部门和张家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利用土地采取发布土地项目信息、进行项目洽谈等形式开展的招商活动。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预招商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下列土地可进行土地预招商:(一)储备土地;(二)存量建设用地;(三)取得受让人同意的已出让土地;(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内其他土地;(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符合单独选址条件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占用的土地;(六)土地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的其他土地。第五条 土地预招商可采取以下形式:(一)涉及土地项目洽谈;(二)利用会展平台推介与土地有关的项目;(三)利用媒体发布土地项目信息;(四)土地年度出让信息发布;(五)编入招商项目库对外宣传发布;(六)其他。第六条 土地预招商的程序:(一)招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二)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三)涉及重大项目的,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四)开展土地预招商,签订招商合同。第七条 土地预招商的要求:(一)招商部门进行土地预招商之前,必须就拟招商的土地征询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未经土地管理委员会审查的招商项目,不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土地预招商的前期工作,对拟招商的土地提出意见。(三)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进行土地预招商。除符合单独选址条件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选址,进行土地预招商活动。(四)土地招商合同要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签订土地招商合同。第八条 建立土地预招商协调机制。招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建立会商、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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