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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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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59号ZJJCR—2016—01049 永定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6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管理,保障景观亮化设置规范、管理有序、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是指市中心城区内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户外通过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人工光进行的附属设施建设,不包括功能照明。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临街的建(构)筑物以及不临街的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物必须进行亮化。市中心城区周边相对独立地域的单位要对区域建(构)筑物进行亮化建设。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相关要求,应当依法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凡是按规定必须亮化的新建建(构)筑物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将亮化建设方案纳入建(构)筑物规划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审查亮化建设方案时,须征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第六条  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实施亮化建设。第七条  未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景观亮化。建(构)筑物亮化要结合周边环境进行设计,确保与周边环境融合,做到亮而不俗、设置隐蔽、色彩柔和、强度适当、恰到好处、自然美观。第八条  实施景观亮化在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二)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其他主要标志物的正常使用;(三)不得影响车辆和船舶的正常行驶;(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六)不得违反市中心城区景观亮化概念性规划,破坏整体景观效果;(七)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组织施工,采购的灯具须符合相关技术参数要求,质量须由专业机构出具正式检测证书予以保证;(八)其他认为有必要规定的情形。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九条  建(构)筑物亮化项目建设、终端控制和电源接入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负担,市财政统一负担运行费用。第十条  建(构)筑物亮化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有“专变”电源的,建设业主单位要提供连接电源;建设业主单位无“专变”电源,需要使用“公变”电源的,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便利。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亮化项目在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其建设业主单位向路灯管理部门移交管理,由路灯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维护与管理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查批复和竣工验收手续时,要将亮化项目作为审查验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内容;对建设业主单位不按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亮化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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