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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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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6〕60号ZJJCR—2016—0105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张家界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提高城市品位,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市(含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武陵山大道城市段、杨家界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形象的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招牌设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慈利、桑植县城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招牌设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或者地下通道、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等市政设施以及移动设施、交通工具,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城市招牌设置,是指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具体位置,本办法统称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长期投资形成的城市公共资源,应当实行有偿特许经营,视情况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相关资源使用权;由政府投资利用公共场所、市政专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载体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利用非公共载体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由广告设置人与场地业主协商,并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取得。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在合法期限内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第七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八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张家界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暂行标准》(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要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以及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等。第九条  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店面招牌按城市街景规划要求设置,实行一店一牌,按一街一景、一街一风格原则进行规范。规划部门制定具体规范的,按具体规范执行;没有制定具体规范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路铭牌、指路牌、门牌以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当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符合相关部门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安全控制范围,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二)妨碍人民生产或者生活,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影响道路畅通,遮挡绿化景观或者毁损绿化,损害市容市貌以及城市亮化的;(三)妨碍消防安全,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的; (四)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空中飞行物或者漂浮物户外广告的;(五)利用机关团体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物和控制地带(含各单位办公大楼及其围墙),以及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和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六)利用人行道、行道树、古树名木设置户外广告的;(七)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城市照明、供电、通信等杆柱、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设置户外广告的; (八)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九)建筑物坡屋顶上以及已实施“穿衣戴帽”工程改造的建筑物禁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十)主城区范围内(不含出城道路连接线)不得设置商业性立柱户外广告;(十一)户外广告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十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属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前提下,利用经营性用房对应的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实行一事一审,一般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为1—2年,大型户外广告(10平方米以上)许可期限为2—3年,电子显示屏类、立柱类户外广告不得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施到期且符合安全设置条件的,须在到期前1周内重新申请延期(许可期限在1周内的不得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5个月(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2个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符合安全设置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应当在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未到期,但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提前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人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取得人是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主体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设施,确保设施安全,并保持照明、显示装置完好,画面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发生的安全事故,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鼓励城市户外广告使用权人使用生态环保型新材料及新工艺、新技术,增强广告的外形美观感。第十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人为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本市公益广告的主要发布平台,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发布。鼓励其他社会户外广告设置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利用所属户外广告设施免费向社会发布公益广告。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人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每季度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二)凡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已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一律依法拆除;符合设置规划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成本价收回,统一作为全市公益广告发布的固定点。(三)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经费由财政统一核拨。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书;(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等;(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平面图、彩色效果图;(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五)涉及公共安全的,提交设计单位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六)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理:(一)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凡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第十八条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公安交警、规划、交通运输等其他部门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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