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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的实 施 意 见张政办发〔2017〕7号ZJJCR—2017—0100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实现城市整体交通协调发展为目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设施,大幅提高城市交通系统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的整体运行效率,确保2016年至2020年市中心城市(包括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新增公共停车位10000个以上。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按照“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着力规范停车设施经营管理。    三、支持政策(一)规划审批政策1.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停车场(库)建设布局专项规划(2015—2020)》,结合城市发展实际,对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进行科学评估和动态调整,同时采用差别化停车供给方式修订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专项规划中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并作为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    2.地上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部门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手续。土地权属不明晰或无主,经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核实为城市公共用地的;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但可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有效用地协议的;在已出让土地上插建、改扩建停车设施,并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有效用地协议的;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集体土地用地有效协议的。    3.因节约用地、功能需要等原因,选址在道路、生态廊道控制线内、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规划控制线内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不占压城市道路红线,满足日照、消防、安全间距和不改变原有功能用途等条件下,可依上述用地条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4.鼓励建设项目超额配建公共停车泊位,超额配建部分不计入容积率;对规划审批公共停车设施在建项目,新增和改扩建停车泊位,超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5.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除按规划要求配建专门停车设施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配建部分公共停车位。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划配建公共停车泊位。对未按规划配建公共停车泊位的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整改。(二)项目用地政策    1.对新建、改扩建和现有可利用的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园和广场等城市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原有功能用途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发建设公共停车设施。2.按照“新建学校必须建、改扩建学校视情建、现有学校调研论证建”的原则,对可利用的学校操场地下空间进行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3. 可以利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楼(院)的空余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4.可以利用拆除道路两侧违法建筑建设平面或立体公共停车设施,以及3个月没有开工建设的建筑工地、拆迁工地以及暂时闲置工地,经平整后设置临时公共停车设施。5.依法清理清查城市闲置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6.加大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建设力度,对有条件同步建设停车设施的人防设施,在确保人防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同步建设公共停车设施。7.在储备的土地中确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8.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9.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新建独立占地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1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具体比例根据地块实际情况确定。(三)审批程序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优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审批流程。对小型(停车位100个以下)或者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备案制,由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小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备案制度。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现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设施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机械停车设备按相关规定通过质监部门验收;居住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设备类公共停车设施,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要征求居民意见),且满足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2.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含配套附属经营设施)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或减免。(四)商业配套政策    对新建公共停车位达到100个以上 (含100个)的地上和地下公共停车设施, 经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可以配建不超过公共停车设施建筑总面积 20%的附属商业配套面积。    (五)经营管理政策    1. 公共停车设施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公共停车设施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相关权利可用于抵押融资;通过土地行政划拨方式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以进行整体抵押融资;地下公共停车设施涉及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2.公共停车设施原则上实行统一建设、经营和管理,同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引进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年限由合作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20年,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必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停车设施并对外开放的,在完善相关手续基础上进行收费管理;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进行租赁经营。    3.新建公共停车设施自营业之日起,停车位使用率达到80%前,取消其200米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实施硬隔离措施,同步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六)停车场收费政策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非居住区高于居住区、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健全停车收费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通过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市政工程附属公共停车设施以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社会资本或商业融资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其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定价,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七)奖补政策    1.公共停车设施奖补政策主要用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采取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未享受商业开发政策的,奖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建安成本的10%。建立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按适当比例列入该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2.住宅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扩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楼院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对外开放的立体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位规模在50个以上的,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奖补。3.已建成小区在满足配建要求的情况下,增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参照现有公共停车设施奖补标准执行。    4.公共停车设施奖补资金分工程开建、经营第一年、经营第二年三个阶段按2:4:4比例拨付到位。平面式公共停车设施建成2年后一次性予以兑现;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超过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奖补。5.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奖补资金来源主要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分担,并可依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八)融资政策    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采用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加快推动投资主体发行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债券,研究设立引导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资金,鼓励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提供支持。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李传荣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田际陆、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周怀旗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交警支队、市交投集团公司和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人防办、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在公共停车设施报建审批手续办理和开工建设过程中搞好服务与配合,建立联审联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限时办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监管力度,并根据交通状况在公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强化宣传引导,争取广大市民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三)严格年度考评市人民政府将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评体系,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职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评结果。五、其他事项(一)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设施,是指符合规划要求,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经营性停车设施。(二)慈利、桑植县城区域内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奖补标准一览表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奖补标准一览表奖补项目停车场类型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公共停车设施多层停车楼10000元/泊位5000元/泊位2000元/泊位塔库式机械停车设施5000元/泊位3000元/泊位2000元/泊位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施4000元/泊位2000元/泊位1000元/泊位地下停车设施10000元/泊位平面式停车设施建成投用达到2年以上的300元/泊位超过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奖补100元/泊位。配建公共停车设施超出规定配建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2000元/泊位1500元/泊位1000元/泊位备注一类地区为永定老城区和南庄坪、官黎坪片区;二类地区为西溪坪片区;三类地区为且住岗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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